日期:2017年1月17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成都軍區總醫院,解放軍第四五二醫院:
2016年12月13日,我們印發了《四川省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實施方案》(川發改價格〔2016〕580號),經研究,現將駐川部隊醫院接收地方患者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駐川部隊醫院接受地方患者參照《四川省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實施方案》。成都軍區總醫院、解放軍第四五二醫院醫療服務價格參照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計生委相關規定執行,其余部隊醫院按屬地原則,參照執行駐地(所在市、州)相關規定。
二、駐川部隊醫院經請示上級同意,參加地方城市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改革的,參照執行駐地醫療服務價格補償性調整政策,其他補償政策由駐川部隊醫院按隸屬關系向上級申請解決。成都軍區總醫院、解放軍第四五二醫院參照執行《四川省省管公立醫療機構取消藥品加成醫療服務價格補償調整方案》(川發改價格〔2016〕582號)。具體實施時間,由部隊醫院與當地價格、衛生、醫保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三、確定參加城市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改革的駐川部隊醫院,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后,地方有關部門要同步銜接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和醫療保險相關政策,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調整后產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 1 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