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為貫徹落實“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部署,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決定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范圍
本次試點以“嚴控風險、企業自愿”為原則,在全省全面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口企業,可確定為試點企業:
(一)自愿申請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承諾能夠按規定將有關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二)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三類;
(三)具有稅控數字簽名證書或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數字簽名證書;
(四)能夠按規定報送經數字證書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全部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二、試點內容
實行無紙化管理試點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和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通過山西省網上稅務局(外網網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經稅務稅控數字證書或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信息,免予提供紙質資料。原規定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資料和紙質申報表按申報年月及申報的電子信息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出口企業通過山西省網上稅務局,登錄出口退稅綜合服務平臺后,可下載電子操作手冊。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和綜合服務平臺升級時,操作手冊將同步更新。
(一)出口企業應準確申報,經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校驗后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二)實行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通過山西省網上稅務局申報辦理退(免)稅和單證證明申請時,以其收到的主管稅務機關電子受理回執上注明的接收時間為業務受理時間。非工作時間接收的,受理時間為接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三)出口企業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中標證明通知書》時,仍需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紙質資料。
(四)出口企業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出口退稅相關文書的紙質證明。
(五)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進行出口退(免)稅審核、調查評估、稅務稽查時需出口企業提供紙質資料的,出口企業應按要求提供。
(六)在試點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發現試點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或未按規定將退(免)稅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試點資格。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