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嚴格限制工業園區外新上工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成府發〔2009〕25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成都市嚴格限制工業園區外新上工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成都市嚴格限制工業園區外新上工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一、目的依據
為促進工業企業集中、集約、集群發展,按照《成都市工業布局發展規劃綱要(2003年-2020年)》,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以2008年12月底市經委、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統計局、市工商局五部門聯合調查核定的我市工業園區外工業企業戶數為基數,在我市規劃的工業集中發展區和重點鎮工業點(以下簡稱工業園區)外的新建工業企業及需新征用土地的工業技改、擴建項目。
三、遵循原則
嚴格限制在工業園區外新建工業企業及實施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擴建項目。除主要原材料采用本地礦產、林產資源,以及沒有規劃工業點的鄉鎮允許適度發展農產品初加工、手工業和無污染的輕工產品制造外,所有新建工業企業及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擴建項目,都必須進入工業園區。違反規定者,工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發改部門和工業經濟主管部門不予核準項目,環保部門不予辦理環保手續,規劃部門不予辦理規劃審批,安監部門不予核準安全生產許可,能源管理部門不予供能,國土部門不予安排用地計劃。
四、職責分工
(一)利用本地礦產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的企業由區(市)縣國土部門負責認定,利用本地林產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的企業由區(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手工業生產企業、農產品初加工企業由區(市)縣工業經濟主管部門負責認定,無污染的輕工產品制造企業由區(市)縣環保部門負責認定。
(二)市經委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和我市產業發展重點方向,牽頭制定《成都市工業行業準入標準》,明確我市鼓勵、限制和禁止發展的產業,引導和規范企業投資。
(三)市經委、市國土局、市規劃局等部門負責指導工業集中發展區科學編制產業、建設、土地等各項規劃。
(四)各區(市)縣政府為本區域限制工業園區外新上工業項目的工作主體和責任主體,研究制定貫徹措施并負責組織實施,確保無違規在工業園區外新建工業企業及實施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擴建項目的情況發生。同時,不斷完善工業園區規劃,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工業園區承載能力,為新建企業及新上技改、擴建項目進入工業園區提供條件。
五、土地政策
各郊區(市)縣工業集中發展區(點)外的企業搬遷入園后所置換出的土地,可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用于城市建設,經市國土局、市經委確認后,市上按原企業用地面積的50%追加給所在區(市)縣工業用地指標。
六、監督管理
(一)建立新設工業企業統計報告制度,由市工商局按季度向市經委報送新設工業企業注冊登記統計信息。
(二)市經委、市工商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質監局等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按職責分工及時查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新建工業企業及需新征用土地的工業技改、擴建項目。
(三)市政府已將此項工作納入全市工業經濟工作專項目標,由市政府目督辦、市經委牽頭,實行動態化監督管理及年度目標考核。
七、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