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實名辦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實名辦稅工作要求,規范和推進全省實名辦稅工作有序開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名辦稅,是指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前,將其辦稅相關人員的實名信息提交稅務機關采集和驗證的制度。
二、辦稅相關人員包括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需驗證實名信息的涉稅事項(以下簡稱“實名事項”)包括:確認、變更納稅人登記信息,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發票領用,發票代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注銷登記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提供納稅人登記證件、辦稅相關人員身份證件方可辦理的涉稅事項。
四、納稅人在首次辦理涉稅事項前,其辦稅相關人員應將本人實名信息提交稅務機關進行采集。尚未完成實名信息采集的辦稅相關人員,應在本公告下發后盡快向稅務機關提交實名信息進行補充采集。
五、采集的實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證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動電話號碼等。身份證件中人像信息無法采集的,單獨采集實時人像信息。
六、身份證件類型包括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七、辦稅相關人員進行實名采集時,應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登記證件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登記證件復印件(未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件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和以下身份證明材料:
1.辦稅相關人員是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2.辦稅相關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經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3.辦稅相關人員是稅務代理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八、辦稅相關人員在辦理實名事項時進行實名信息驗證,驗證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供當場查驗。驗證通過后,不再提供身份證件復印件和登記證件等資料。
具備條件的稅務機關可采取人像識別等方式進行驗證。
九、辦稅相關人員實名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實名信息變更。
十、稅務機關積極推動網上采集和驗證實名信息,待信息系統改造升級后另將相關事項向社會公告。
十一、各級稅務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相關人員的實名信息,并承擔保密義務。
十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端拇ㄊ叶悇站株P于推行實名辦稅的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0號)、《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4號)同時廢止。各級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應按新公布的文件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