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月3日
四川省長葫灌區管理局,各有關市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關于扎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080號)和《四川省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要求,按照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7〕45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丘陵灌區及長葫灌區管理局定價成本監審情況,經商省水利廳,現將長葫灌區管理局農業用水省管骨干工供水價格通知如下。
一、按照“先建機制、后建工程”的原則,農業水價逐步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和實行分類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的要求,對于長葫灌區管理局灌區中已實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且供水計量設施齊備的區域,農業用水省管骨干工程供水價格為:水稻、小麥、玉米、油菜等糧油作物水價暫定為每立方米0.08元,經濟作物、養殖業和其它用水水價暫定為每立方米0.09元。后續將根據價格執行情況,逐步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以上價格均不含原地方水費分成部分。
二、長葫灌區管理局灌區農業供水終端價格實行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制度。超定額10%及以內部分,終端水價每立方米加價0.02元;超定額10%以上的部分,終端水價每立方米加價0.04元。定額標準按照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用水定額》(四川省地方標準 DB 51/T 2138—2016)執行。
三、我省農業供水終端價格由骨干工程供水價格和末級渠系供水價格兩部分組成,請長葫灌區管理局灌區所涉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抓緊按定價管理權限核定地方管理的骨干工程價格和末級渠系水價。在確定農業供水各級價格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與財政、水利等部門溝通,充分考慮用水戶承受能力,逐步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總體上不增加農民負擔。在此基礎上,按川發改價格〔2017〕455號要求行文明確長葫灌區管理局農業供水終端價格,并抄送省發展改革委。
四、水費計收方式。水費征收主體為國管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農民用水戶協會。國管工程按經過計量的供水量和核定的骨干工程水價標準,向灌區所涉農民用水戶協會收取水費;農民用水戶協會負責按供水量和終端水價標準向農民用水戶收取水費。收取水費時間為每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超定額用水加價收入由省管水利工程、市(縣)水利工程與末級渠系水利工程按20%、30%、50%分成。
五、請四川省長葫灌區管理局及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將上述規定公示到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項目區農民用水戶協會及相關村社,并宣傳到農戶。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