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風險提醒
尊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號)有關規定,單位向個人支付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時,無論是否達到納稅標準,均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如實、準確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并解繳稅款。
近期,稅務部門通過數據分析,發現部分納稅申報數據存在較高涉稅風險。如:個人工資薪金長期為0元或1元、大部分員工長期工資薪金不高于3500元、長期僅為1、2個員工代扣代繳申報、規模較大或經營狀況較好的單位長期申報稅額為0元等情形,明顯不符合常理。請相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排查上述涉稅風險,如實、準確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將從2018年6月份起,定期針對上述情形進行納稅評估。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6月13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