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認監委關于改革調整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及實施方式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認監委公告2018年第11號
為深化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改革,強化市場主體責任,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國發〔2018〕3號),現對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及實施方式做出如下改革調整:
一、對部分產品不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部分產品(見附件1)不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其指定認證機構應注銷已出具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國家認監委注銷相關認證機構和實驗室所涉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業務范圍。
二、對部分產品增加自我聲明評價方式
自2018年10月1日起,對部分產品(見附件2)增加自我聲明評價方式。相關企業可選擇由指定認證機構按既有方式進行認證,也可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實施規則》(見附件3),采用自我聲明方式證明產品能夠持續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并完成產品符合性信息報送。
附件:【點擊下載】
1.不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產品清單
2.適用自我聲明方式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
3.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我聲明實施規則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認監委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