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風險提醒
尊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號)有關規定,單位向個人支付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時,無論是否達到納稅標準,均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如實、準確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并解繳稅款。
近期,稅務部門通過數據分析發現:一、部分納稅申報數據存在較高涉稅風險。如:個人工資薪金為0元或1元、單位大部分員工長期工資薪金為3500元、規模較大或經營狀況較好的單位長期申報稅額為0元等不合理情形;二、部分納稅人未按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存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現象。
稅務機關將定期針對上述情形,進行評估核查。請相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排查上述涉稅風險,提高稅法遵從度,如實、準確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以下簡稱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以下簡稱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本辦法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和個人基礎信息等有關情況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