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事文〔2017〕88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車輛主管部門,省直各有關單位:
《河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了鞏固、深化我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效果,全面落實公務用車“三化”管理要求,推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改革后的管理工作規范、高效,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各級黨政機關實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按規定所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機要通信、應急保障、特種專業技術、綜合執法、調研接待、老干部用、定向化實物保障等車輛。綜合執法車指除規定的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紀委(監察)、工商、地稅、食品藥品監督、交通(海事)、農業、林業、畜牧12種執勤執法車以外的公務執法車輛。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其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車輛。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務用車編制核定、車輛購置、車輛使用、車輛處置的全過程監管,實現公務用車規范化管理。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分級管理。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各用車單位要加強車輛和人員的管理教育,健全日常維護保養和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隱患,實現安全行車、文明行車。
第五條 嚴格落實中央“六個不得”要求,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不得既領取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第六條 黨政機關交通補貼保障區域內的公務出行由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費用保障,一般公務出行原則上不得使用保留用車。保留的公務用車主要用于機要通信、應急突發事件、重要公務活動、公務接待以及外出調研、跨區域出差等情況。機要通信、應急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等車輛應用于保障特定公務出行需要,不得固定個人使用。
第七條 交通補貼保障區域內應急用車主要用于突發事件處置、緊急事項辦理、各級黨委政府重大活動保障以及其他不宜采取社會化出行方式保障的工作任務等,保障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處理緊急突發的各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
(二)辦理黨委和政府領導交辦的緊急、保密、時限性強,且使用社會車輛難以實施保障的公務事件;
(三)重要公務接待和調研任務;
(四)其他不便于采用社會化出行方式保障,或在不具備社會化出行保障條件的地區參加的公務活動;
第八條 省外公務出行原則上不使用保留車輛,由公共交通保障,據實報銷交通費用。省內跨區域公務出行,優先選用公共交通工具,按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報銷交通費用,使用保留車輛出行的不再發放出差交通補貼。
第九條 外出調研、接待、重大會議等特殊公務活動需求保留車輛無法滿足的,可以購買社會服務方式進行保障,購買社會服務用車應嚴格按照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相關標準及規定實行。
第十條 各單位要按照“先審批后使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履行車輛使用審批手續,建立車輛使用人申請、所在部門審核、單位分管領導審批的管理機制。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建立車輛檔案,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二條 通過運用衛星定位和互聯網技術,建立省統一公務用車信息平臺,實現統一調度,實行用車預約登記制度,對公務用車實施精細化、科學化管理,并定期將登記記錄的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各項信息進行公示,通過公開透明運行,提高車輛運行效率,有效保障公務出行。
第十三條 公務用車嚴格執行集中或定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第十四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五條 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嚴禁將保留公務用車用于婚喪喜慶、探親訪友、度假休閑、接送親友、接送子女等非公務活動。
第十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執行使用規定。對于違反公務用車紀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嚴肅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配備使用公務用車;
(二)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三)超標準購買社會化服務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況。
第十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以及省直各黨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級實施細則,報省事管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事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