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08〕56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落實《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全文廢止,廢止依據:保監發〔2015〕113號《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規范〉的通知》】關于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向保監局報告其對分支機構審計情況的有關規定,有效發揮內部審計輔助監管的作用,加強保監局對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的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送內容。
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保監局報送的審計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審計報告標題及編號。
2、審計對象及審計目的。
3、審計人員及審計期間。
4、重要審計發現。主要報送審計對象在合法合規、財務真實性、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重要問題。問題描述應當簡明扼要、突出重點。對數量較多、性質相同的問題,應當進行分類匯總。
5、審計對象對審計發現問題已經和即將采取的整改措施。
6、審計項目負責人簽章。
二、報送主體。
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原則上由省級分公司聯系報送。
1、分支機構審計由總公司或區域內部審計部門實施的,其內部審計報告應當及時發送當地省級分公司,由省級分公司按照報送時限轉報當地保監局。
2、對于由省級分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其審計報告由省級分公司統一報送當地保監局。
三、報送聯系人。
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確定1-2人作為審計報告報送的聯系人,并于2008年9月1日前報當地保監局備案。聯系人應當認真做好各項審計報告報送的聯系和協調工作。聯系人發生變動的,應當在10日內及時告知保監局。
四、報送時限。
各省級分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將上季度定稿完成的各項內部審計報告以書面和電子形式全面報送當地保監局。
五、報送要求。
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全面、真實地向監管機構報送相關內部審計報告。對于拒不報送、拖延報送、虛假或隱瞞報送內部審計報告的,保監會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各保監局可以通過審計項目抽查、工作底稿復核等措施核查內部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并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核實。
六、建立審計報告匯總分析制度。
各保監局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報告的收文、使用、歸檔和保密制度,定期對內部審計報告進行認真匯總分析,更好地掌握轄區內保險市場情況和保險公司內控情況,為轄區內市場分析和日常監管提供參考。
七、審計發現問題的處理。
對于內部審計報告揭示的違反監管規定的問題,保監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立案調查。違規行為情節較輕,保險公司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的,免予處罰;情節較重,但保險公司整改及時,處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予或減輕處罰;對于審計發現問題不認真組織整改的,應當根據調查結果,依照行政處罰程序從重處罰。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