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年11月28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省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適應我省電力供需形勢新變化,進一步完善電價管理,加快電價改革,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四川省峰谷豐枯分時電價有關問題的復函》(發改辦價格〔2016〕1403號)要求,我委上報了《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報送四川電網分時電價調整建議方案的請示》(川發改〔2016〕586號),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現將調整四川電網豐枯峰谷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維持我省豐枯季節、峰谷時段劃分,即豐水期為6月—10月,枯水期為1月—4月、12月,平水期為5月、11月。高峰時段為7:00—11:00、19:00—23:00,低谷時段為23:00—次日7:00,平段為11:00—19:00。
二、銷售側豐枯電價調整為枯水期電價上浮5%,豐水期電價下浮5%。峰谷分時浮動電價繼續按高峰時段在豐枯浮動基礎上上浮50%,低谷時段在豐枯浮動基礎上下浮50%。
三、上網側取消峰谷電價和火電豐枯電價政策。水電豐枯電價調整為枯水期電價上浮24.5%,豐水期電價下浮24%。2017年7月1日之前四川電網直供區范圍以外的國網供區,上網側豐枯峰谷電價暫維持現狀。
四、上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與上述政策不一致的均以此政策為準。
五、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認真做好豐枯峰谷電價政策調整、宣傳解釋和監督檢查工作,保證電力企業和電力用戶正常生產經營。有關供電企業要嚴格執行上述電價政策,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穩定。
六、省屬電網四川省水電投資經營集團所屬全資、控股供電公司可參照上述政策執行。除四川電網和省屬電網供區以外的地方電網,由各市(州)及擴權縣價格主管部門確定是否參照執行。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1月24日
四川電網豐枯峰谷電價政策解讀
近期,我委對四川電網豐枯峰谷電價政策進行了調整,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現對該政策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調整
近年來,隨著水電大規模投產,我省電力供應豐余枯缺的季節性矛盾明顯緩解,結合供需形勢變化和國家加快電價改革的相關要求,我委經過充分討論測算,擬定了四川電網豐枯峰谷電價調整政策,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
二、調整后哪些方面發生了變化
銷售側豐水期下浮和枯水期上浮比例均調整為5%,豐枯上下浮動比例是對等的,對全年均衡用電的企業來說,電價平均水平是不變的。上網側取消峰谷浮動和火電豐枯浮動政策,水電枯水期上浮比例調整為24.5%。
三、調整后哪些方面未變化
豐枯季節和峰谷時段劃分維持不變;銷售側峰谷時段上下浮動仍維持50%,上網側水電豐水期下浮比例仍維持24%不變。銷售側執行目錄電價的類別仍是大工業、一般工商業及其他、躉售工商業用電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