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清理規范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的通知
晉工商企監字〔2018〕118號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長期未經營企業強制退出機制,督促企業履行法定義務,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省局決定對長期未經營企業進行集中清理規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規范工作的對象和方式
清理規范的對象:一是連續三個年度未報送年報的企業;二是未辦理“五證合一”且連續兩個年度未報送年報的企業;三是營業執照經營期限逾期超六個月的企業。
清理規范的方式:一是督促補報年度報告;二是限期變更登記事項;三是吊銷營業執照。
二、清理規范時間:2018年5月15日-6月30日
三、清理規范工作的要求
(一)確定對象,督促整改。省局將符合清理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梳理,并將企業名單發各市工商局、示范區工商局。市級工商局組織轄區內的縣(市)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屬于本級登記注冊的企業通過當地政府網站或者門戶網站發布督促企業限期履行法定義務的公告,對被列入清理規范范圍的企業進行提示,警示相關違法后果。
(二)區分情況,分類處置。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符合清理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分類處置:一是對于通過備案的聯絡員或者登記的聯系電話能夠取得聯系的企業,督促其限期履行法定義務;二是清理規范對象存在已經辦理清算備案或已進入破產程序等情形的,可以從清理規范范圍中剔除;三是清理規范對象屬于被司法部門凍結股權等事項的,可以暫緩清理;四是對于督促履行法定義務的限期滿后,仍未履行法定義務的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仍未履行法定義務的非公司企業法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吊銷其營業執照;仍未履行法定義務的個人獨資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嚴格程序,規范操作。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積極、穩妥、有序地推進清理規范工作。對實施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要嚴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要求執行,相關法律文書要在當地政府網站或門戶網站上公告送達,同時,記入企業名下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在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前,相關企業重新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補報年報并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等事宜的,應當終止相應的行政處罰程序。
四、救濟措施
在此次清理規范工作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恢復經營資格的,應當提供該公司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吊銷前近六個月(非公司企業一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材料,或者停業六個月以上的正當理由,登記機關依據其所提供的材料,做出處理。對企業補報年報后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依照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全面檢查;對企業擅自變更住所未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的,可以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而后進行處理。
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此次清理規范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省局企業監管處。
附件:【略】
1.××××工商(市場監管)局關于督促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限期履行法定義務的公告(模板)
2.××××工商(市場監管)局關于吊銷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營業執照的公告(模板)
3.企業恢復經營資格申請表(模板)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