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公文標識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郵辦函〔2018〕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國家局直屬各單位、機關各司室:
為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以下分別簡稱《保密法》《條例》《辦法》),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相關要求,將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五公開”納入公文辦理程序,進一步提高政務公開效率,現就進一步規范公文標識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范圍及主體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范圍為:國家郵政局及內設司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主要種類包括決議、決定、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函等。主要形式包括中共國家郵政局黨組文件、中共國家郵政局黨組函、國家郵政局文件、國家郵政局函、國家郵政局辦公室文件、國家郵政局司局函、傳真電報等。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根據《保密法》《條例》《辦法》相關規定,嚴格執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按照“誰制發、誰提出,誰主管、誰審查,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二、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原則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在公文制發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公開屬性。公開屬性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3種。
(一)內容屬于《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內,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或反映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應確定為“主動公開”屬性;凡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和答復有關部門意見的公文,以及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應確定為“不予公開”屬性;其他公文,應確定為“依申請公開”屬性。有特殊規定的公文,按特殊規定確定公開屬性。
(二)轉發類公文,原則上應根據所轉發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該公文的公開屬性。轉發公文需要變更公開屬性或所轉發公文沒有確定公開屬性的,轉發部門應與所轉發公文的主辦機關協商一致后,再確定轉發公文的公開屬性。
(三)國家郵政局及內設司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工作簡報、統計報表等非公文類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審核管理,可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三、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辦理流程
公文公開屬性的審批,按《國家郵政局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國郵發〔2014〕68號)規定的公文報審程序進行。
(一)公文公開屬性由承辦部門(單位)擬稿人提出,并在發文稿紙上注明該公文屬性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及“不予公開”3種中的1種,對定為“依申請公開”及“不予公開”屬性的要說明理由。公文公開屬性經承辦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后,按發文審批程序逐級報批。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認為承辦部門(單位)確定的公文公開屬性不符合規定的,可商承辦部門(單位)重新確定公開屬性;協商不一致的,可提出復核意見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重新確定。國家郵政局及辦公室與其他單位聯合發文公開屬性的確定,按聯合發文牽頭單位相關規定執行。
(二)辦公室負責對擬發公文公開屬性的標注進行把關,未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退回承辦部門(單位)重新辦理。不需要辦公室審核的文件,文件審核人(部門)應對擬發公文公開屬性的標注進行把關。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時,應按照公文確定的公開屬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兩字)加括號分別標注“此件主動公開”“此件依申請公開”“此件不予公開”字樣。
(四)公文印發后,對標注“此件主動公開”的公文,承辦部門(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將該公文通過國家郵政局政府信息公開系統主動公開,同時通知中國郵政快遞報社在國家郵政局門戶網站以及其他媒體渠道對外公布。
各?。▍^、市)郵政管理局以及各市(地)郵政管理局公文標識政府信息公開屬性,參照本通知執行。
以上通知事項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國家郵政局辦公室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