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年10月19日
教育廳,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教育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我們對教育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清理和規范,現將重新審核后的教育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省教育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包括各級各類學校學費和住宿費)一律按本通知發布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詳見附件)。
二、各執收單位應嚴格按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費用,并應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性質和舉報電話,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考試考務費收入在市(州)、縣(市、區)間的分配,由市(州)確定。各市(州)應充分考慮基層辦考的實際困難,保證縣級考試機構的教育考試費不得少于國家和省提留后的70%。
四、各類考試考務費主要用于報名、考生攝像、電子檔案制作、命題、制卷、試卷運輸及保管、考場租賃和印制證書、考場監(巡)考、評卷、錄取等。各市(州)教育、財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
五、教育廳要加強對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和管理。收費應使用財政廳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收費收入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或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嚴禁坐收坐支、擠占、截留、挪用。
六、招生體檢費屬于服務性代收費,具體體檢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體檢項目收費標準執行當地醫療服務價格。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教育廳將執行情況報送我們審核后重新發布。執行期間,國家和省對考試項目進行改革調整時,按改革后的考試情況另文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原《四川省發展改革委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全省教育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2〕641號)、《四川省發展改革委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5〕862號)、《四川省發展改革委 四川省財政廳關于核定中職對口普通高校招生專業技能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6〕141號)同時廢止。
附件:四川省教育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