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稅局安徽省文化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文化部關于印發〈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縣(市)地方稅務局、文化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文化部國稅發〔1995〕171號《國家稅務總局文化部關于印發〈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主管稅務機關要對演出主辦單位報送的演出合同、演出計劃、報酬分配方案等有關備案材料逐個進行核實。發現不實,按偷稅論處。
二、凡演出團體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支付給演職員個人報酬資料,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報酬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扣繳稅款;凡演出團體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支付演職員個人報酬資料的,扣繳義務人必須按支付給演出團體收入總額的百分之十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對在縣以上城市的歌廳、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娛樂城等高級娛樂場所演出的演職員,所在地文化部門、地稅機關要進行調查摸底,登記造冊。地稅機關原則上要按帳征稅;無帳或帳證不實的,要逐個核定月應納稅額,由向演職員支付報酬的娛樂場所按主管地稅機關核定的稅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四、對應扣未扣的稅款,按稅法有關規定,由扣繳義務人繳納。
五、本《辦法》及補充意見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函告省地稅局稅政四處。
安徽省地稅局
1996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