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對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新地稅三字〔1998〕1號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演出市場的稅收管理,加強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文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71號《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切實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發〔1994〕98號)及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區參加演出(包括舞臺演出、錄音、錄像、拍攝影視劇等,下同)
而取得報酬的演職員(包括演員、樂手、編劇、導演、燈光、音響、化妝、設計、美工等與演出有關的人員,以下統稱溜職員)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取得的全部報酬,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
第三條 演職員參加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活動取得的報酬,為工資、薪金所得。
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演職員參加非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活動取得的報酬,為勞務報酬所得,按次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報酬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及有價證券。
第四條 向演職員支付報酬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支付演職員報酬的同時,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的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并付給納稅義務人完稅憑證。
第五條 演出、音像行政管理部門向演出經紀機構、影視、音像制品制作、出版機構或個人發放《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和《制作許可證》時,應將演出經紀機構、影視、音像制品出版制作機構的名稱、住所、法人代表(或單位負責人)等情況同時抄送演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第六條 演出單位和個人領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影視、音像制品制作、出版機構領取《制作許可證》或變更以上證件內容的,必須在領證三十日內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逾期不按上述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或注冊登記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條 領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制作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在每次演出活動前,持演出合同、演出計劃(時間、地點、場次)等材料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審批手續,并在每次演出活動兩日前將上述材料及演職員報酬分配方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演出活動批準復印件報送演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上述材料內容如有變化,除按規定程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審批外,應在演出活動開始兩日前將新的有關材料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第八條 組織社會福利性募捐的義務演出活動,主辦單位須持當地民政部門、文化管理部門的批件在演出活動開始七日前將演出活動的財務預算情況報送演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
第九條 支付給演職員的報酬,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以轉帳形式,通過演職員所在單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支付的,由主辦或承辦單位報經演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后,演職員所在單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
即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并按實際支付給演職員個人的報酬代扣個人所得稅。
外省、市、自治區來我區演出的演職員按上述方式取得報酬的,須由承辦演出經紀機構出示演職員單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有效外出組臺(團)演出證明后,方可回原單位所在地完稅。否則由主辦或承辦單位按實際支付給演職員的報酬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在演出所在地繳入國庫。我區境內跨地、州、市演出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條 演職員按規定上交給單位和文化行政部門的管理費及收入分成,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后,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劾U義務人按實際支付給演職員個人的報酬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的稅款,應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同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凡在我區境內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夜總會等場所從事演出活動的演職員未按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對上述場所演職員實行定額征收個人所得稅辦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區從事演出活動有關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按國稅發〔1994〕10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文藝及體育演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辦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演職員應在取得報酬的次月七日內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單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性質所得的,應將各處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納稅;(二)分筆取得屬于一次報酬的;(三)扣繳義務人沒有依法扣繳稅款的;(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其申報納稅的。
第十五條 演職員申報收入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演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演出有關情況核定演職員的應納稅所得額,演職員據此申報納稅。
演出單位或個人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每次演出活動都要正確反映演出收入和向個人支付報酬情況,并接受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對沒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或者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的演出單位及個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征稅。
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和納稅義務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或有偷稅、抗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1998年3月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