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化局南京市廣播電視局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南京市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地稅二發〔1998〕79號
各分局、縣局:
為了加強對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南京市地稅局與南京市文化局、南京市廣播電視局根據江蘇省地稅局、省文化廳、省廣電廳蘇地稅發(96)105號、蘇文藝(96)24號、蘇廣發計(96)38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文化部關于印發〈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了《南京市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江蘇省地稅局、省文化廳、省廣電廳加強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演出活動,是指舞臺演出(含組臺演出)、廣場演出、娛樂場所演出和在賓館、飯店等各種場所舉辦的文藝演出(含時裝、健美表演)以及錄音、錄像、拍攝影視等活動。
組臺演出是指除文藝表演團體的獨立演出或者聯合演出之外臨時組合的演出。
第三條 從事演出活動而取得報酬的演職員,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 向演職員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參與錄音、錄像、拍攝影視的演職員取得的報酬,由向演職員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扣繳個人所得稅。
演職員在歌廳、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娛樂城等娛樂場所演出取得的報酬,由各娛樂場所在支付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 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和演出經紀機構(以下統稱演出單位)領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變更以上證件內容的,必須在領證后或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到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變更稅務登記,同時建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關系。文化行政部門向演出單位發放《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時,應將演出單位或個人的名稱、住所、法人代表等情況抄送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第六條 影視、音像制作單位領取《影視制作經營許可證》、音像出版單位領取《出版經營許可證》或變更上述內容的,必須在領證后或變更登記后三十日內到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變更登記,同時建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關系。
第七條 承辦組臺演出的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在演出前將演出活動報經演出地有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文化行政部門應及時將組臺演出活動的信息和有關情況通知南京市地稅局;由南京市地稅局通知演出所在地征管地稅分局實施征收和管理。
第八條 演出活動的主辦單位應在每次演出前兩日內,持文化行政部門的演出活動批準證件和演出活動、演出計劃(時間、地點、場次)、演出收支結算方式、報酬分配方案等資料,到演出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務注冊登記證(注冊登記證式樣附后)。演出合同和計劃內容有變化的,應按規定程序重新向文化行政部門申報審批并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新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 影視、音像制作單位應在每一影視、音像作品制作前七日內向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南京市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納稅人基本情況表》,將為影視、音像制作提供伴唱、伴奏、調音等勞務活動人員的姓名、住址、電話等情況提供給主管行政部門和主管地稅機關。
第十條 演職員參加非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勞務報酬所得,按次繳納個人所得稅。演職員參加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工資薪金所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為演出活動創作詞曲作品并在圖書、報刊上發表而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項目征稅。
上述報酬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所得。
第十一條 參加組臺演出的演職員未取得報酬,而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通過銀行轉帳支付給演職員所在單位或發給演職員演出許可證的文化行政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的,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向文化行政部門和主管地稅機關出具演員所在單位的主管地稅機關的有關證明(內容包括:單位名稱、銀行帳號、聯系電話等)。經確認后,由演職員所在單位或者發放演職員許可證的文化行政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按實際支付給演職員個人的報酬代扣個人所得稅,并在原單位所在地繳入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