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外籍及內地演職人員按屬地征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長地稅函〔2002〕27號
各縣(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局、所):
為貫徹落實我市軟環境建設實施意見的要求,加強演職人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稅〔1995〕171號)文件精神,外籍演職人員和內地演職人員來長春參加各種演出取得的報酬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F將外籍和內地演職人員屬地征繳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外籍演職人員(含港澳臺同胞)及內地演職人員取得的報酬,由向演職人員支付報酬的演出經紀機構或者主辦、承辦單位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組織演出經紀機構、主辦、承辦單位所在地上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如支付報酬的單位或演職人員申報的報酬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查帳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演出報酬總額、演職員分工、演職員演出通常收費額等情況核定演職人員的應納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據此扣繳稅款。
二、外籍演職人員需用售付匯專用證明,由稅款征收分局按《關于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關于印發〈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吉國稅聯字〔2002〕8號之規定,到涉外分局辦理后交給納稅人。
三、其它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仍按有關文件執行。
長春市地方稅務局
20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