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修訂)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的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指利率水平、期限結構等不利變動導致銀行賬簿經濟價值和整體收益遭受損失的風險,主要包括缺口風險、基準風險和期權性風險。銀行賬簿記錄的是商業銀行未劃入交易賬簿的相關表內外業務。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將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建立與本行系統重要性、風險狀況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對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和緩釋。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法人和并表層面實施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
第六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水平和管理體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風險治理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治理架構,制定包括風險策略、風險偏好、限額體系等在內的風險管理政策框架,并定期對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流程進行評估和完善。
第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策略,設定風險偏好,并確保風險限額的設立;
(二)審批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的風險管理政策和流程;
(三)監督高級管理層建立并實施相關限額體系、風險管理政策和流程,確保其與董事會既定的風險管理策略和風險偏好一致;
(四)審議銀行賬簿利率風險報告;
(五)負責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相關的信息披露;
(六)其他與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相關的職責。
董事會可以授權下設的專業委員會履行其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的部分職責。
第九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承擔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的實施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架構,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制定清晰的執行和問責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有效實施;
(二)建立并實施銀行賬簿利率風險限額體系、風險管理政策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風險限額、超限額審批流程、風險報告和評估流程等;
(三)建立銀行賬簿利率風險計量體系,明確利率沖擊情景和關鍵模型假設的管理流程,建立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四)建立有效的內控機制;
(五)其他與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相關的職責。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指定專門部門負責銀行賬簿利率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和緩釋,并確保其具備履行職能所需資源。該部門應獨立于業務經營部門(或人員),并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報告。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綜合考慮銀行風險偏好、風險狀況、宏觀經濟和市場變化等因素基礎上制定清晰的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策略。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基于銀行賬簿利率風險對其經濟價值和整體收益的影響制定書面的銀行賬簿利率風險偏好,并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實施銀行賬簿利率風險限額管理,確保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水平與風險偏好一致。銀行賬簿利率風險限額體系應與商業銀行的規模、業務復雜程度、資本充足程度及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必要時應針對業務部門、投資組合和金融工具類別設定子限額。商業銀行實施銀行賬簿利率風險限額管理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銀行賬簿利率風險限額設置應基于銀行賬簿利率風險計量方法;
(二)如銀行賬簿利率風險限額與特定利率沖擊情景相關聯,相關利率沖擊情景應充分考慮歷史利率波動情況和風險緩釋所需時間等因素;
(三)通過金融衍生品等工具對銀行賬簿利率風險開展避險交易,應針對其盯市風險制定專門的風險限額;
(四)具有重大缺口風險、基準風險或期權性風險敞口的商業銀行應針對相關風險類型設定風險限額;
(五)應建立超限額或臨近限額時的觸發機制,明確報告路徑和報告方式,確保管理層及時關注并采取措施。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發新產品、對現有產品進行重大改動、拓展新的業務領域,以及開展新的重大投資和避險交易前,應充分識別和評估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確保其與風險偏好一致。如評估認定新產品和新業務的銀行賬簿利率風險顯著,應經過測試階段后再全面推開。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定期評估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流程,確保其有效性、可靠性和合規性。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年對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相關內控機制開展評估,及時完善內控制度。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將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納入內部審計,向董事會提交審計報告,并及時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章 風險計量和壓力測試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采用合理的利率沖擊情景和模型假設,基于經濟價值變動和收益影響計量銀行賬簿利率風險。
第十八條 銀行賬簿利率風險計量應包括銀行承擔風險的具有利率敏感性的銀行賬簿資產、負債,以及相關的表外項目。計量應包括缺口風險、基準風險和期權性風險等。其中,期權性風險包括自動期權風險和客戶行為性期權風險。商業銀行還應盡可能將信用利差風險納入計量范圍。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銀行賬簿資產或負債中余額占比5%以上的幣種單獨計量銀行賬簿利率風險,并可根據自身風險管理需要,對占比低于5%的特定幣種單獨計量銀行賬簿利率風險。
商業銀行對不同幣種銀行賬簿利率風險進行加總時應合理考慮相關性因素。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在計量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時應考慮以下利率沖擊情景:
(一)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中使用的利率沖擊情景;
(二)比前款所述情景更為嚴重的歷史或假設的利率壓力情景;
(三)監管要求的利率沖擊情景,包括但不限于附件5所規定的六種利率沖擊情景。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在確定利率沖擊情景和壓力情景時應按照附件2的要求,結合當前利率水平和期限結構、歷史和隱含利率波動性等因素,綜合考慮自身風險特征和來源、風險緩釋措施所需時間、調整風險組合頭寸并承擔損失的能力和意愿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銀行賬簿相關產品的期權性條款,分析客戶行為特點,對產品未來現金流做出假設。具有期權性條款的金融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提前還款權的固定利率貸款、具有提前支取權的定期存款、無到期日存款、浮動利率貸款中的利率頂和利率底等。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計量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時應合理考慮客戶行為假設,包括特定利率沖擊情景,不同產品類型下的客戶屬性、產品屬性和宏觀經濟等因素?;跉v史數據的客戶行為假設可參考附件3。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年對關鍵客戶行為假設進行評估,就其對經濟價值和收益的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并在市場環境快速變化時提高評估頻率。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實際承擔風險的非標準化債權投資,應按照穿透原則,針對底層資產計量銀行賬簿利率風險。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規模、風險狀況和業務復雜程度制定和實施有效的銀行賬簿利率風險壓力測試框架,定期進行壓力測試。壓力測試應覆蓋銀行面臨的所有實質性風險源,并制定應急方案。商業銀行應確定獨立的驗證部門或團隊對壓力測試的有效性進行持續評估,評估原則上不少于每年一次。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情況開展反向壓力測試,識別嚴重威脅銀行資本和收益的利率情景。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將壓力測試結果納入董事會和高管層的決策參考因素,在建立銀行賬簿利率風險限額體系和制定風險管理政策時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
第四章 計量系統和模型管理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銀行賬簿利率風險計量系統,為銀行賬簿利率風險全流程管理提供支持。
第三十條 銀行賬簿利率風險計量系統應采用靜態模擬、動態模型等多種方法計量經濟價值和收益變化,有效評估各種利率沖擊情景和壓力情景的潛在影響,識別并計量銀行賬簿利率風險。該系統應能根據監管要求對內部風險參數進行限制或調整。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提高銀行賬簿利率風險計量系統的數據采集自動化水平,及時、準確收集風險信息,對數據管理進行定期評估和完善。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附件4的要求,制定銀行賬簿利率風險計量模型管理政策,明確模型管理和監督職責,規范模型驗證、模型風險評估、模型修訂以及相關內部審計的流程。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做好銀行賬簿利率風險計量的文檔記錄,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一)利率沖擊和壓力情景,包括無風險收益率曲線的選擇和變更、不同收益率曲線間的基差關系、利率沖擊和壓力情景的選取依據、對本行產品定價的預測等;
(二)計量模型的基本框架和具體內容,包括計量方法、關鍵假設的設定和調整、模型驗證和校準等;
(三)數據管理政策和流程,包括主要數據來源、數據內容、數據存儲和數據管理過程等。
第五章 計量結果應用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銀行賬簿利率風險計量結果在風險管理中得到有效應用。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部門應定期向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業委員會)和高管層報告銀行賬簿利率風險及其管理狀況。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水平和影響因素,報告頻度為每半年一次;
(二)限額和風險管理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關鍵模型假設和模型驗證結果;
(四)壓力測試結果;
(五)對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政策、流程和計量系統的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內控報告和內部審計結果。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要求,基于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水平和管理狀況開展資本充足性評估,并將其納入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合理調整銀行賬簿利率重定價期限結構,適時調整定價方式,有效控制銀行賬簿利率風險。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風險狀況,運用利率衍生工具、調整投資組合久期等方式,對銀行賬簿利率風險進行緩釋。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和《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披露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水平和風險管理狀況等定量和定性信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將商業銀行的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水平和風險管理狀況納入持續監管框架,作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季度報送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監管報表,并及時報送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政策等文件及其調整情況、內部風險管理報告、內控和審計報告等材料。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要求商業銀行提供銀行賬簿利率風險計量系統和模型的技術信息、使用監管規定以外的利率沖擊情景的計量結果,以及針對特定幣種的單獨計量結果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系統重要性或業務復雜程度較高的商業銀行應按照附件5規定的標準化計量框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按照附件6的要求,定期評估商業銀行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水平,以及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的充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治理架構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銀行內部計量系統的有效性和關鍵模型假設的合理性、銀行賬簿利率風險計量結果的準確性、資本充足性和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的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未能達到監管要求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要求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框架、改善內部計量系統、在規定時限內降低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敞口、在規定時限內補充資本等,可按照情節依法采取監管會談、提高檢查頻度、限制市場準入等監管措施,并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指引第四十二條適用于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情況對適用范圍做出調整。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在適用本指引第三、四、五章規定的監管要求時,應遵循匹配性原則,與本行系統重要性、風險狀況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
第四十七條 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銀行賬戶利率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9〕1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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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詞解釋
2、利率沖擊情景設計的具體要求
3、客戶行為性期權風險的考慮因素
4、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模型管理要求
5、銀行賬簿利率風險標準化計量框架
6、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監管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