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全面促進保稅貨物流轉管理手續簡化、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現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保稅貨物流轉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業開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保稅物流中心(B型)間、以及保稅物流中心(B型)間的保稅貨物流轉(以下簡稱“區間流轉”)業務按照本公告要求辦理。
二、企業辦理區間流轉業務可以采用“分批送貨、集中申報”的方式辦理流轉手續;區間流轉貨物可由企業自行運輸,參照轉關運輸方式辦理區間流轉業務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三、企業開展區間流轉業務應當按照海關規定,建立保稅貨物電子底賬,并在規定的時限內,通過海關保稅貨物流轉管理系統,向海關如實報送流轉備案、收發貨、申報等信息。
四、企業開展區間流轉業務,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海關保稅貨物區間流轉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見附件),并按照以下流程辦理流轉備案手續。
(一)轉入企業填報《申報表》的轉入信息并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報,轉入地主管海關進行審核。
(二)轉入地主管海關審核通過后,轉出企業填報《申報表》相應的轉出信息并向轉出地主管海關申報,轉出地主管海關進行審核。
(三)《申報表》從轉出地主管海關審核通過之日起生效。企業應當按照經海關審核后的申報表進行實際收發貨,辦理申報手續。
五、區間流轉備案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份《申報表》對應轉出企業一本電子賬冊和轉入企業一本電子賬冊。
(二)《申報表》中保稅流轉貨物品名、商品編號和計量單位等應與企業電子賬冊對應內容賬冊一致。
(三)區間流轉對應商品的申報計量單位和申報數量應當一致,申報計量單位不一致的法定數量應當一致。
(四)流轉雙方的商品編碼(商品編號前8位)應當一致。流轉雙方商品編碼不一致的,應按轉入地主管海關依據商品歸類的有關規定認定的商品編碼辦理流轉手續。
(五)當《申報表》的轉入方表體為空時,不進行商品項比對。
(六)《申報表》有效期一般為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逾期不能發貨。
(七)《申報表》審核通過后已備案商品不能變更。
(八)海關在收到企業《申報表》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六、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提交的《申報表》海關不予受理,并應將相關理由告知企業:
(一)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二)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經海關同意,并已收取擔保金的涉案企業除外);
(三)未按規定要求報關或者收發貨的;
(四)企業電子賬冊被海關暫停進出口的;
(五)屬于失信企業的。
轉入轉出企業備案后如有上述情事,海關可對《申報表》進行暫停處理,在暫停期間企業不能進行收發貨,但《申報表》項下已實際收發貨的,允許辦理報關手續。
七、企業辦理流轉備案手續后,應按照《申報表》進行實際收發貨。企業的每批次收發貨,應向海關如實申報。
(一)轉出企業按照《申報表》向轉出地主管海關申報區間流轉出區核放單,由轉出地海關實行卡口核放確認后,轉出地主管海關登記發貨信息。無核放單的,由轉出企業自行登記發貨信息。
(二)轉入企業按照《申報表》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報對應的區間流轉入區核放單,由轉入地海關實行卡口核放確認后,轉入地主管海關登記收貨信息。無核放單的,由轉入企業自行登記收貨信息。
八、區間流轉貨物參照轉關運輸方式實際收發貨的,應按轉關運輸有關規定使用海關監管車輛運輸,施加海關封志。
九、轉出、轉入企業每批實際發貨、收貨后,應當在每批實際發貨、收貨之日起30日內,按照《海關總署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 》(總署公告〔2016〕20號)、《海關總署關于公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管理事宜的公告》(總署公告〔2010〕22號)的有關規定,在各自主管海關辦結集中申報手續。集中申報手續不得跨年度辦理。
轉入企業應在流轉進口報關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情況通知轉出企業。
十、企業實際收發貨后,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流轉申報手續:
(一)企業按照《申報表》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二)企業填制相應的進(出)境備案清單(使用保稅核注清單的,企業可不填制進(出)境備案清單,以下簡稱《備案清單》)時,應當按照海關規定如實、準確地向海關申報流轉保稅貨物的監管方式、運輸方式、品名、商品編號、規格、數量、價格等項目。
一份轉入備案清單對應一份轉出備案清單,轉入、轉出備案清單之間對應的申報序號、商品編號、價格、數量(或折算后數量)應當一致。
轉出備案清單中“關聯清單編號”欄應填寫所對應的轉入備案清單號。
隨附單證代碼填寫“K”,轉入、轉出備案清單隨附單證的單證編號欄內填寫對應申報表編號。
(三)企業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時,應根據流轉雙方實際收發貨數量確定申報數量。
實際收貨數量與實際發貨數量相同的,流轉雙方按相同數量申報;
實際收貨數量少于實際發貨數量的,流轉雙方按實際收貨數量進行申報,實際發貨數量與申報數量差異部分由轉出企業向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如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
實際收貨數量大于實際發貨數量的,流轉雙方按實際發貨數量進行申報,實際收貨數量與申報數量差異部分由轉入企業向轉入地海關申報入區備案清單,辦理貨物入區申報手續。
(四)企業發生申報不實等違規行為的區間流轉貨物,經海關處理后可以辦理申報手續。
十一、轉出、轉入企業每批實際發貨、收貨后,應當在每批實際發貨、收貨之日起30日內在各自主管海關按照先報進、后報出的順序辦結集中申報手續,轉出與轉入申報數據應對碰一致。集中申報手續不得跨年度辦理。
轉入企業應在流轉進口報關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情況通知轉出企業。
十二、因質量不符等原因發生退貨、退換的,轉入企業、轉出企業分別在其主管海關按退貨、退換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