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新列管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安監管辦〔2018〕91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將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種物質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見附件1)。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現就做好新列管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安全監管局要充分認識加強新列管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將《公告》內容通報轄區內化工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自查,確?!豆妗穬热莸玫接行鋵?。要督促轄區內涉及新列管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積極主動的辦理許可(備案)手續。
二、認真排查,摸清品種底數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安全監管局要依據《公告》對轄區內的化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逐一排查,認真摸清本轄區內新列管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品種底數。指導幫助企業及時識別本企業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變化情況,督促企業及時修訂、發布相關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確保監管無遺漏。
請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安全監管局于6月15日前將《4種新列管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情況統計表》(附件2)以書面形式報省安全監管局三處。
三、嚴格把關,加強許可(備案)工作
涉及新列管的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生產、經營單位,應向省安全監管局提交許可申請。涉及新列管的第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溴素、1-苯基-1-丙酮)生產、經營單位,應向所在地市級(直管縣)安全監管局提交備案申請。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安全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的規定辦理許可(備案)手續,并按要求及時將信息錄入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安全監管局要加強新列管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管工作,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有效規范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行為,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對未辦理許可(備案)進行生產、經營的,要依法進行查處,確保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不流入非法渠道。
附件:
1.關于將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種物質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公告
2.關于將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4種新列管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情況統計表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