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韓自貿協定》)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的實施,簡化原產地證書提交,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對于申報適用《中韓自貿協定》協定稅率的貨物,海關不再要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申報進口時提交原產地證書正本。海關認為有必要時,進口人應當補充提交相關原產地證書正本。
二、對于報關單預錄入客戶端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情形,進口人應當按照海關總署令第229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原產地補充申報,申明適用協定稅率,并可申請辦理有關貨物的擔保放行手續。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