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便利《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的實施,自2016年12月20日起,“中國-新西蘭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正式上線運行,實時傳輸《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的電子數據?,F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的有關規定,《協定》屬于“有原產地聲明模式”。
進口貨物收貨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使用原產地證書申請享受協定稅率時,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0號和第51號的有關規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稱“報關單”)。
進口人使用原產地聲明申請享受協定稅率的具體操作辦法,海關總署將另行公告。
二、自2016年12月20日起,對于海關尚未收到有關原產地電子數據的進口貨物,進口人申報進口時,報關單預錄入客戶端將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在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含2017年3月31日當日,以下同),對于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情況,進口人可選擇繼續申報。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對于簽發日期在2016年12月20日及以后的原產地證書,報關單預錄入客戶端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進口人應當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7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原產地補充申報,申明適用協定稅率,并可以申請辦理有關貨物的擔保放行手續。
四、自2016年12月20日起,對于海關已收到有關原產地電子數據的貨物,進口人申報進口《協定》項下新西蘭原產貨物適用協定稅率時,可以不再向海關提交紙質原產地證書。
五、對于海關已收到有關原產地電子數據的集裝箱運輸貨物,在判定貨物是否滿足《協定》項下直接運輸規則時,進口人可提交能夠證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集裝箱箱號、封志號未發生變動的全程運輸單證。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