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
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精神,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月度、季度預繳申報時填報?!?a title="《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 target="_blank">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適用于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填報。
二、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進行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三、?。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對僅在本?。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收管理的,企業的分支機構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a title="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 target="_blank">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點擊下載】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5月17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進行了修訂?,F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隨著近年來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不斷完善,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原有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已經不能滿足填報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精神,為了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全面落實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稅務總局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等申報表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原則
本次修訂主要遵循“精簡填報內容、全面落實政策、優化申報體驗”的原則。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等申報表進行大幅精簡、合并和優化,減少數據項超過65%。同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表單結構、設計標準,對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進行了規范和統一。
三、主要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優化:
(一)簡化表單設置
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額”列,只保留“累計金額”列。對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進行大幅簡化,將數據項由185項減少至30項,精簡84%。綜合統計,修訂后的表單數據項將減少65%以上。
(二)優化報表結構
調整申報表填報方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中的重復行次進行歸并處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將《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作為附表納入申報表體系。
(三)完善填報內容
根據政策調整和落實優惠的需要,補充、調整了《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等表單的行次內容,確保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能夠及時、足額享受到稅收優惠。增加預繳方式、企業類型等標識信息和附報信息內容,為實現智能填報提供有力支持。
四、分支機構填報要求
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進行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匯算清繳申報。
?。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對僅在本?。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收管理的,分支機構也應當按照《公告》第二條的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五、實施時間
《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實行按月預繳的居民企業,從2018年6月份申報所屬期開始,適用本《公告》;實行按季預繳的居民企業,從2018年第2季度申報所屬期開始,適用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