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能發新能〔2018〕46號
青海省、甘肅省、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各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投資企業:
2016年9月,我局印發《國家能源局關于建設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223號,以下簡稱《通知》),啟動首批20個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建設。為落實示范項目建設有關要求,加快推進示范項目建設,確保實施效果,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基礎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高度重視示范項目建設
首批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是我國首次大規模開展的太陽能熱發電利用示范工程,是推動太陽能熱發電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的重要舉措,項目順利建設運營對于示范引領產業發展意義重大。相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各示范項目投資企業作為示范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必須高度重視,突出目標導向,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認真做好示范項目各項工作,確保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按要求建成投產,發揮應有的示范引領作用。
二、多措并舉,著力構建項目推進機制
(一)建立電價退坡機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太陽能熱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881號)明確,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投產的首批示范項目執行每千瓦時1.15元(含稅)標桿上網電價。根據示范項目實際情況,首批示范項目建設期限可放寬至2020年12月31日,同時建立逾期投運項目電價退坡機制,具體價格水平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另行發文明確。
(二)建立建設內容調整機制
為促進太陽能熱發電產業發展,在不影響行業公平公正性的前提下,示范項目業主可對相關示范建設內容進行適當調整,相關調整應符合以下要求:(1)股權結構變更需維持絕對控股方不變;(2)建設場址變更范圍位于同一縣域范圍內;(3)儲換熱介質和技術參數調整需保證系統性能優化;(4)相關企業協商一致的,可調整技術集成商;(5)其他示范內容原則上不得調整。建設內容調整須由企業報經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技術支撐機構研究審定和履行相關程序,并于6月底前完成;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需將示范內容調整批復情況及時報備我局。
(三)建立項目退出機制
根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光熱發電示范項目建設有關情況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對通報中所列主動退出的示范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配合做好相關善后工作;對通報中所列逾期未報送建設承諾的示范項目,取消項目示范資格,不再享受示范政策;通報中所列承諾繼續建設的示范項目投資企業,須按照通報中明確的計劃開工時間和計劃投產時間,同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工程質量要求,確保示范項目建成投產。對于未按通報明確時限開工或投運的項目投資企業,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或限制參與后續太陽能熱發電示范項目建設。
三、加強協作,多方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一)我局將會同有關方面,嚴格《通知》規定及有關要求,對示范項目實施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建立健全和強化落實“退坡、調整、退出”三項工作機制和失信懲戒等制度,確保發揮首批項目行業示范引領作用。
(二)各示范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及時開展項目建設推進工作,同時加強服務保障和組織協調,特別要做好與地方政府、電網企業的溝通協調工作,確保項目建設進度與質量效益。
(三)國家電網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結合各示范項目明確的計劃建設進度,及時開展配套電網送出工程建設,并提前研究示范項目投產后的并網運行方案,確保示范項目發電量全額消納。
國家能源局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