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非房地產企業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非房地產企業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管理,公平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非房地產企業在臺州市范圍內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非房地產企業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規定,對其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為5%。
二、司法處置不動產過程中,非房地產企業轉讓已完成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含)的土地,因其破產、無法聯系等原因導致無法取得扣除項目合法憑證的,稅務機關可參照第一條政策執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臺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