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國家稅務局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部分條款的公告》
紹興市國家稅務局、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為進一步完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紹興市國家稅務局和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對《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的公告》(紹興市國家稅務局、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現公告如下:
一、違法行為項目第6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違法程度“一般”適用的原標準為“在責令期限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在責令期限內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處200元罰款”現修改為“在責令期限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處50元罰款;在責令期限內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處200元罰款”。
二、違法行為項目第14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違法程度“較輕”適用的原標準為“逾期未超過3天(含)的,不予處罰;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數)15天以下的,對個人處50元罰款,對單位處150元罰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數)30天以下的,對個人處100元罰款,對單位可處300元罰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數)的,對個人處30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元罰款”現修改為“逾期未超過3天(含)的,對個人處20元罰款,對單位處50元罰款;逾期3天以上(不含本數)15天以下的,對個人處50元罰款,對單位處150元罰款;逾期15天以上(不含本數)30天以下的,對個人處100元罰款,對單位可處300元罰款;逾期30天以上(不含本數)的,對個人處300元罰款,對單位處500元罰款”。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督B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作相應的修改后予以重新公布?!督B興市國家稅務局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的公告》(紹興市國家稅務局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6號)、《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紹興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標準〉的公告》(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紹 興市稅 務行政處 罰裁量基 準執行標 準
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