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核定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批復
皖國稅函(稅收個案批復類文件)〔2017〕244號
亳州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亳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核定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白酒產品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請示》(亳國稅發〔2017〕5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144號)的規定,現對你局所轄的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白酒新產品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詳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附件:省局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白酒生產企業及品牌、規格名單(略)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