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國家稅務局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試行聯合實施注銷清算輔助服務的通知
紹市地稅征〔2018〕1號
市國家稅務局各處室、各單位,市地方稅務局各處(室、局)、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文件精神,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決定試行聯合實施注銷清算輔助服務(以下簡稱聯合注銷輔助服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合注銷輔助服務的意義
聯合注銷輔助服務是指國地稅部門聯合向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商)購買注銷清算輔助服務,并向納稅人免費提供,同時由服務商出具鑒證報告,作為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清算重要依據的一項服務舉措。試行聯合注銷輔助服務,是紹興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創新措施,有利于加強國地稅合作,解決納稅人在注銷清算過程中“兩頭跑”“反復跑”的問題,提高辦稅效率,同時也有利于充分發揮服務商作用,為稅務機關日常管理提供支持。
二、聯合注銷輔助服務的對象
市本級(不包括柯橋區、上虞區)的納稅人且不包括以下四類情形:
(一)市級及以上重點稅源企業(上年度國地稅收稅收入庫數在100萬元及以上的納稅人);
(二)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和按次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
(三)不愿意接受注銷清算輔助服務的納稅人;
(四)稅務機關認為應當自行清算的納稅人。
三、聯合注銷輔助服務的內容
聯合注銷輔助服務的內容包括服務對象的國稅、地稅有關稅收(費、基金)及滯納金的清算和結算(以下統稱清算)。清算的時間范圍為注銷受理申請日前三年,補繳稅款在10萬元以上的,查補時段可追溯到前五年。
四、聯合注銷輔助服務的組織實施
聯合注銷輔助服務工作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聯合組織實施。市國稅局、地稅局征管處為牽頭單位,市國稅局辦公室、法規處、納服處、貨勞處、所得稅處、大企業處、國際處、進出口處,市地稅局辦公室、督審處、法規處、稅政處、規費局、納服處等為配合單位。市國稅局各稅源管理單位、市地稅局各稅務分局負責日常聯系與管理考核等工作。
地稅方面,征管處主要負責聯合注銷輔助服務的總體協調工作,包括購買服務方案的起草,業務流程的梳理,輔助服務的招標以及服務商年度考核等工作;稅務分局主要負責與服務商的日常聯系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包括宣傳、引導納稅人使用清算輔助服務,服務任務分配,清算工作質量抽檢與復核,日常清算業務的政策口徑解答,工作量統計,資料交接臺帳登記,定期對服務商的服務質量進行回訪及統計反饋等工作;稅政處和規費局負責涉稅(費)清算疑難業務的政策口徑解釋以及組織業務考試對服務商工作人員進行業務水平評價等工作;納服處負責收集統計12366受理的對服務商的意見或投訴等;督審處負責根據局內有關制度負責開展輔助服務過程中的執法督察;法規處負責提供糾紛處置法律服務;辦公室負責采購協議簽訂、資金保障和宣傳工作。各單位均需確定1名聯絡人員負責具體溝通聯絡工作。
國稅方面,征管處主要負責購買注銷清算輔助服務的總體協調工作,包括購買服務方案的起草,業務流程的梳理,輔助服務的招標以及服務商年度考核等工作;各稅源管理單位主要負責與服務商的日常聯系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包括宣傳、引導納稅人使用清算輔助服務,服務任務分配,清算工作質量抽檢與復核,日常清算業務的政策口徑解答,工作量統計,資料交接臺帳登記,定期對服務商的服務質量進行回訪及統計反饋等工作;法規處、貨勞處、所得稅處、大企業處、國際處、進出口處負責涉稅清算疑難業務的政策口徑解釋以及組織業務考試對服務商工作人員進行業務水平評價等工作;納服處負責收集統計12366受理的對服務商的意見或投訴等;法規處根據局內有關制度負責開展輔助服務過程中的執法督察,提供糾紛處置法律服務等;辦公室負責采購協議簽訂和宣傳工作。各單位均需確定1名聯絡人員負責具體溝通聯絡工作。
五、聯合注銷輔助服務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并告知
國地稅聯合辦稅服務廳綜合業務窗口統一受理需要清算的納稅人的注銷申請(受理資料清單見附件1),分別登錄國稅和地稅金三系統查核其未結事項,在納稅人未申報、欠繳稅費、空白和未驗舊發票、土地增值稅清算、多繳退稅、未結報稅收票證等事項辦結后,收繳核銷其稅務證件(非一照一碼納稅人)和按規定應收繳的設備。對需要輔助服務的納稅人,同時出具受理通知書和注銷清算輔助服務事項告知書(文書格式見附件2),并按規定在國稅和地稅金三系統進行操作。
(二)任務分配及傳遞
1.國地稅聯合辦稅服務廳匯總當天受理的需要移交服務商辦理的注銷戶資料,在1個工作日內按照事先確定的分配順序,將有關資料移交給服務商(臺賬格式見附件3)。
2.服務商在收到注銷戶資料后應立即予以鑒別,對不在輔助服務對象范圍內,或者代理記賬和注銷清算為同一家服務商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退回其主管稅務機關。
3.納稅人無法取得聯系的,服務商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其主管稅務機關。
4.納稅人要求終止辦理注銷手續的,服務商應當及時將把注銷戶資料退回其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狀態恢復為正常。
(三)清算及審核
1.服務商與納稅人取得聯系并開展輔助清算,從稅務機關受理之日起11個工作日內完成稅費清算鑒證報告,并提交至國稅、地稅主管稅務機關。
2.國稅、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收到服務商提交的稅費清算鑒證報告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清算復核,并將結果及時告知另一方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實地核查的,應按有關規定審批,并盡可能實行國地稅聯合核查。
3.主管稅務機關復核發現差錯的,應當立即糾正或退回服務商糾正;在清算和復核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等重大事項或者需要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立即中止清算,并將相關線索證據移交稽查或者反避稅調查部門。
(四)出具清稅證明
國稅、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清算結果在規定的時限內提醒并督促納稅人完成稅費補(退),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銷稅務登記通知)》,并由原先受理的國地稅聯合辦稅服務廳統一出具《清稅證明》。
六、聯合注銷輔助服務的考核評價
(一)考核項目
考核項目包括從業人員配置、納稅人滿意率、清算服務時效性、清算服務質量、投訴、輿情及其他違規情況等五個方面(考核細則見附件4)。
(二)考核方式
1.對服務商的考核周期為半年,各考核單位應按照要求各自組織開展監督考核,發生重大緊急情況時,考核單位可即時發起監督考核。
2.各考核單位考核結果于半年后20日內報送至地稅局征管處和國稅局征管處匯總,各項目扣分在分配分值內扣完為止。
3.地稅局征管處和國稅局征管處匯總統計考核結果并予以公布。
(三)考核結果應用
1.年度考核總分與服務費支付掛鉤。年度考核總分≥95分的,服務費不扣減;年度考核總分<95分但≥80分的,扣減服務費=(100分-年度考核總分)×2%×年度應支付服務費;年度考核總分<80分的,扣減年度應支付服務費的40%,暫停其清算服務資格,并在三個月內限期整改。
2.服務商在服務期間發生重大負面輿情或泄密情況的,立即暫停其清算服務資格并在三個月內限期整改。
3.限期整改后再次發生重大負面輿情或泄密情況的,或者下一年度考核總分<80分的,將建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列入政府采購黑名單。
(四)考核結果申訴
服務商對考核結果有質疑的,可在獲悉考核結果之后10日內向市地稅局督審處和市國稅局法規處提出申訴,由市地稅局督審處和市國稅局法規處牽頭在20日內復核。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要求,做好聯合注銷清算輔助服務相關工作。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地稅局征管處和市國稅局征管處。
附件:【點擊下載】
1.聯合注銷受理資料清單
2.注銷清算輔助服務事項告知書
3.移交臺賬
4.注銷清算輔助服務考核細則
5.聯系人名冊
紹興市國家稅務局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