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云南有限公司等四家電信企業跨地區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增值稅預征率的通知
云國稅函〔2018〕66號
各州、市國家稅務局、財政局,鎮雄縣、宣威市、騰沖市國家稅務局、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地區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云國稅發〔2006〕2號)的有關規定,決定調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云南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移鐵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四家電信企業提供的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增值稅預征率?,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述四家公司跨地區設置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提供的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不含不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預征率由2.5%調整為0.5%。
二、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財政廳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