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西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西藏自治區國稅局公告2018年第3號
為了規范全區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涉稅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稅務行政處罰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http://www.waizi.org.cn/tax/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以下簡稱“http://www.waizi.org.cn/tax/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要求,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并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稅務機關在按照《裁量基準》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符合http://www.waizi.org.cn/tax/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的規定。
二、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及規章為依據,并在《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裁量基準》作為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
三、《裁量基準》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屆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藏國稅發〔2014〕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西 藏自治區稅 務行政處 罰裁量基 準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