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鄭州市星創天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鄭科規〔2018〕2號
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效,推動農村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鄭州市星創天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鄭州市星創天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鄭州市科學技術局
2018年5月7日
鄭州市星創天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效,指導和推動我市星創天地健康可持續發展,推動農村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星創天地是指在全市范圍內由獨立法人機構運營,面向農業農村創新創業主體,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運作方式,聚集創新資源和創業要素,建設集科技示范、人才集聚、技術集成、成果轉化、創業孵化、金融服務等為一體的創新創業綜合服務平臺。
第三條 星創天地實行市場化運作機制,發揮政策集成和協同效應,實現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為農村創新創業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
第四條 鄭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對全市星創天地的宏觀管理、業務指導和綜合服務,并依照有關要求審核推薦申報國家級和省級星創天地。
第五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星創天地的具體指導、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及程序
第六條 申請認定鄭州市星創天地的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實施主體。實施主體應是在鄭州市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服務機構(注冊時間1年以上),具備一定運營管理和專業服務能力,包括農業科技園區、涉農高校院所、農業科技型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其他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
(二)具備基本的服務設施。有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辦公場所,能夠為農村創新創業者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開放式辦公空間、創意創業空間、研發和檢驗測試等公共服務平臺及一定面積的創新創業試驗示范基地、創業培訓基地。
(三)具有產業示范基地。立足縣(市、區)農業主導產業和區域特色產業,建有一定規模的相對集中連片的成果轉化示范基地或農業產業技術體系試驗示范基地。有較明確的技術支撐單位,促進科技成果向農村轉移轉化,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務隊伍。至少有3名以上創業導師(可兼職)和5名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技能人員的創業服務團隊或科技特派員(有科技扶貧經驗),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輔導與培訓,解決涉及技術、金融、管理、法律、財務、市場營銷、知識產權等方面實際問題。
(五)具有較好的創業孵化基礎。已吸引入駐的創客、創業團隊或初創企業不少于3個(入駐創客、創業團隊、企業經營項目應符合現代農業發展要求),運營良好,有較好的發展前景。針對創客、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建立了相應的管理和運營制度。
第七條 鄭州市星創天地認定程序:
(一)申報推薦。根據鄭州市科學技術局的申報通知,星創天地建設主體按照要求填寫《鄭州市星創天地申請書》,由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鄭州市科學技術局。
(二)評審公示。鄭州市科學技術局按照星創天地建設的有關要求,組織專家對各申報星創天地的建設條件、計劃、目標等進行綜合評審,形成評審意見,經局辦公會研究后,確定支持對象,并進行為期7天的網上公示。
(三)頒發標牌。經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鄭州市星創天地,頒發“鄭州市星創天地”標牌。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八條 經認定的市級星創天地,納入市級眾創空間管理,享受有關眾創空間的支持政策;同時享受鄭州市創新創業券支持政策。
第九條 鄭州市科學技術局對新認定的市級星創天地給予經費補貼(已獲得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認定資金支持的除外),主要用于星創天地創新創業服務平臺建設、人才引進、技術成果專利轉化、創新創業培訓等費用。
第十條 鼓勵市級星創天地的創業團隊和企業申報科技(計劃)項目,鼓勵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對市級星創天地提供科技創新創業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星創天地培育和引進科技創新人才,對符合條件的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開展的創新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星創天地邀請或聘請知名企業家、成功創業者、天使投資人等,給予星創天地人才和智力支持;建立創業導師、技術專家和科技特派員隊伍,為星創天地提供創新創業指導服務。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三條 建立星創天地考核評價制度。鄭州市科學技術局組織對市級星創天地實行年度考核評價,并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依據評價考核結果,對考核優秀的給予表彰,優先推薦為省級星創天地;對考核不合格的,指導其進行整改;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鄭州市星創天地”稱號。
第十五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支持,或未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取消其相關資格,并依法依規對責任主體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星創天地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鄭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本辦法試用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