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取消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以下簡稱“保證金臺帳”)有關要求,現就海關總署、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33號設置的過渡期結束后,有關業務辦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證金臺帳“實轉”管理事項轉為海關事務擔保事項。企業不再到銀行開設保證金臺帳,按海關事務擔保事項辦理有關手續。
二、對以保證金形式提供擔保的,擔保事項解除后,企業憑財務收據到主管海關辦理保證金及利息退還手續。利息計算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基準利率,計息起始日期為保證金交至海關指定賬戶之日,截止日期為海關保證金退還通知書開出之日。
本公告自2018年2月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