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醫類別助理全科醫生培訓標準(試行)》的通知
國中醫藥人教發〔2013〕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教育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教育局,中國中醫科學院,教育部直屬有關高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23號),做好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中醫類別助理全科醫生培訓工作,提升農村基層中醫藥人才隊伍綜合服務能力,我們組織制定了《中醫類別助理全科醫生培訓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貫徹執行。為做好標準的實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實施本培訓標準的經濟欠發達農村地區的區域范圍。結合本地區全科醫生人才隊伍建設總體戰略與規劃、培養需求和培養能力,正確處理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與助理全科醫生培訓的關系,科學編制本?。▍^、市)中醫類別助理全科醫生年度培訓計劃和中長期培訓規劃,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培訓計劃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
二、中醫類別助理全科醫生培養基地、師資建設以及培訓期間人員管理參照中醫類別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相關辦法執行。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主動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培訓經費、培訓期間工資待遇等保障政策,確保培訓工作順利實施。
三、各省級中醫藥、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培養單位完善招錄、培訓、管理、考核等環節的制度建設,強化培訓過程管理,確保培訓質量,并及時將工作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反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教育部。
附件:中 醫類別全 科醫生培 訓標 準(試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衛生計生委
教育部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