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格自貿協定》)將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正確確定《中格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我國與格魯吉亞的經貿往來,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見附件),現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7年12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格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我國與格魯吉亞的經貿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格自貿協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與格魯吉亞之間的《中格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管理。
第三條 進口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原產國為格魯吉亞:
(一)在格魯吉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二)在格魯吉亞境內全部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
(三)在格魯吉亞境內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1.屬于《中格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附件1)適用范圍,并且符合相應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規定的;
2.不屬于《中格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適用范圍,但是滿足區域價值成分不低于40%標準的。
附件1所列《中格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發生變化時,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原產于格魯吉亞的貨物,從格魯吉亞境內直接運輸至中國境內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的《中格自貿協定》協定稅率。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格魯吉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是指:
(一)在格魯吉亞境內出生并飼養的活動物;
(二)從本條第(一)項所述活動物中獲得的產品;
(三)在格魯吉亞境內種植,并且收獲、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產品;
(四)在格魯吉亞境內狩獵、誘捕、捕撈、水產養殖、采集或者捕獲獲得的產品;
(五)從格魯吉亞領土、領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礦物質或者其他天然資源;
(六)在格魯吉亞領水以外、格魯吉亞有權開發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產品;
(七)由格魯吉亞注冊并且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在格魯吉亞領水以外海域獲得的魚類以及其他海洋產品;
(八)在格魯吉亞注冊并且懸掛其國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本條第(七)項所述貨物加工或制造的產品;
(九)在格魯吉亞境內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并且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十)在格魯吉亞境內收集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舊貨;
(十一)在格魯吉亞完全從本條第(一)項至第(十)項所列貨物生產的貨物。
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是指使用非原產材料在格魯吉亞進行制造、加工后,在《稅則》中的稅則號列發生改變。
第六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第(四)項規定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區域價值成分=工廠交貨價格–非原產材料價格
工廠交貨價格 x100%
其中,“非原產材料價值”是指按照《海關估價協定》確定的非原產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包括不明原產地材料的價格。非原產材料由生產商在格魯吉亞境內獲得時,按照《海關估價協定》確定的成交價格,不包括將該非原產材料從供應商倉庫運抵生產商所在地過程中產生的運費、保險費、包裝費以及其他任何費用。
根據本條第一款計算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時,非原產材料價值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生產原產材料而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的價格。
第七條 原產于中國的材料在格魯吉亞境內被用于生產另一貨物的,該材料應當視為格魯吉亞原產材料。
第八條 適用《中格自貿協定》項下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貨物,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非原產材料不滿足稅則歸類改變要求,但是上述非原產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價格不超過該貨物工廠交貨價格10%,并且貨物符合本辦法所有其他適用規定的,應當視為原產貨物。
第九條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處理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確定: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者儲存過程中保持良好狀態而進行的保護性操作;
(二)把物品零部件裝配成完整產品的簡單裝配或者將產品拆成零部件的簡單拆卸;
(三)以銷售或者展示為目的進行的包裝、拆除包裝再包裝處理;
(四)動物屠宰;
(五)洗滌、清潔、除塵、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層;
(六)紡織品的熨燙、壓平;
(七)簡單的上漆、磨光;
(八)谷物以及大米的去殼、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拋光、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塊的工序;
(十)水果、堅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殼;
(十一)削尖、簡單研磨、簡單切割;
(十二)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組合)、切割、縱切、彎曲、卷繞、展開;
(十三)簡單的裝瓶、裝罐、裝壺、裝袋、裝箱、裝盒、固定于紙板或者木板以及其他類似的包裝工序;
(十四)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粘貼或者印刷標志、標簽、標識以及其他類似的用于區別的標記;
(十五)同類或者不同類貨物的簡單混合;
(十六)僅用水或者其他物質稀釋,未實質改變貨物的性質;
(十七)僅為方便港口操作而進行的工序。
貨物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其生產或者加工是否屬于微小加工或者處理的,應當就其在格魯吉亞境內進行的所有加工、處理進行確定。
第十條 屬于《稅則》歸類總規則三所規定的成套貨物,其中全部貨物均原產于格魯吉亞的,該成套貨物即為原產于格魯吉亞;其中部分貨物非原產于格魯吉亞,但是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價格不超過該成套貨物價格15%的,該成套貨物仍然應當視為原產于格魯吉亞。
第十一條 在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時,貨物生產、測試或者檢驗過程中使用,但是本身不構成貨物組成成分的下列物品,其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劑以及溶劑;
(二)用于測試或者檢驗貨物的設備、裝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鏡、鞋靴、服裝、安全設備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維護設備和建筑的備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產中使用或者用于運行設備和維護廠房建筑的潤滑劑、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在貨物生產過程使用但未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其他貨物。
第十二條 運輸期間用于保護貨物的包裝材料以及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