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澳門CEPA)及其相關補充協議,現將海關總署制定的《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見附件1)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見附件2),以及對部分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的修改(見附件3)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2018年1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使用簡化的貨物名稱,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新增香港、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的范圍,與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則號列對應的商品范圍一致。
二、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82號附件1《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表(2012年版)》所列稅則號列3920.9990的原產地標準已修改,修改后的原產地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xls
2.2018年1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xls
3.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修訂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xls
海關總署
201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