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長 于廣洲
2017年12月8日
海關總署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深化海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在保證海關有效監管、精準監管的同時,優化加工貿易業務管理模式,為企業減負增效,現決定廢止1999年9月22日以海關總署令第74號公布并于2010年11月26日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2014年3月13日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