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社會救助家庭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核對工作的通知
民發〔2017〕1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國土資源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精準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現就做好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以下簡稱社會救助家庭)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核對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不動產登記機構掌握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是客觀判斷居民家庭收入、財產的重要依據,是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認真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進一步加強部門協同,加快建立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社會救助家庭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核對機制,提升社會救助對象認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二、基本原則
堅持基層起步,逐步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核對工作從縣(市、區)層面起步,鼓勵以省級或設區的市級為單位開展查詢核對工作。
堅持網絡核對,逐步過渡。推動查詢核對信息化、網絡化建設,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先以介質交換方式開展工作,逐步向網絡化過渡。
堅持依法查詢,規范使用。查詢社會救助家庭不動產登記信息,應取得社會救助家庭的委托授權。查詢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僅限用于實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民生保障工作,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
三、主要內容
(一)查詢程序和內容。根據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民政部門核對社會救助家庭不動產登記信息,應在依法取得社會救助家庭委托授權后,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查詢申請,提供需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的當事人的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查詢內容以及取得查詢委托授權等信息。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查詢后,向民政部門反饋當事人的不動產坐落、面積、用途、共有情況、登記時間等登記信息。提供的具體數據內容、反饋方式、時限要求等,可由各地民政、國土部門根據社會救助工作需要和當地不動產登記工作實際,共同協商確定。
(二)信息交換方式。各地民政、國土部門要充分利用政府建設的信息化基礎設施,在做好安全防范的前提下,通過網絡交換信息。雙方可根據信息交換量、交換頻次等實際需求,協商確定網絡類型、帶寬及其他軟硬件配置,并確保及時落實到位。不具備網絡交換條件的地方,民政部門可以采用介質方式,以電子表格形式將信息數據送交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后按約定方式、約定期限反饋民政部門。
(三)部門工作責任。民政部門在查詢核對社會救助家庭成員不動產登記信息時,須取得社會救助家庭成員的委托授權。沒有獲得委托授權的,民政部門不得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查詢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查詢。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民政部門查詢申請,及時查詢反饋社會救助家庭成員的各類不動產登記信息,民政部門利用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的不動產登記信息開展相關核對工作。
(四)異議處理方式。當事人對查詢核對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持有異議的,民政部門應及時反饋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復核。不動產登記機構復核后,民政部門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復核結果。對于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依法自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查詢相關信息。查詢核對信息和自行查詢獲得的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以不動產登記機構最終確認的信息為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民政、國土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大力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加快建設部門協同的信息查詢核對機制,統籌組織實施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核對工作。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制定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核對的具體辦法,確保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核對工作順利開展。
(二)夯實工作基礎。各地民政、國土部門要高度重視不動產登記信息安全,嚴格執行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制度。要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采取簽訂保密協議等必要措施,確保不動產登記信息安全。各地要進一步加快推進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和不動產登記存量數據整合,提供全面、準確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服務。各地民政、國土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人員、設備,保證數據交換工作的穩定、及時、連續、安全。
(三)強化責任追究。各地民政、國土部門要加強對不動產登記信息核對工作的監督指導,定期對核對工作開展情況和核對信息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使用和泄漏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民政部
國土資源部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