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建立品牌統計制度的要求,加強對優惠貿易協定出口貨物管理,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項目填制,海關總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2017年第13號公告附件)第三十五項“商品名稱、規格型號”進行了修改?,F將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第三十五項“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增加“品牌類型”、“出口享惠情況”,即:(九)品牌類型。品牌類型為必填項目??蛇x擇“無品牌”、“境內自主品牌”、“境內收購品牌”、“境外品牌(貼牌生產)”、“境外品牌(其他)”如實填報。其中,“境內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內企業自主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境內收購品牌”是指境內企業收購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貼牌生產)”是指境內企業代工貼牌生產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貼牌生產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十)出口享惠情況。出口享惠情況為出口報關單必填項目??蛇x擇“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不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不能確定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如實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不填制該申報項。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海關總署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