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產業集聚區企業分類綜合評價辦法(試行)
豫集聚辦〔2017〕11號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打好轉型發展攻堅戰的實施方案》(豫發〔2017〕18號),引導推動企業加快轉型升級,增強產業集聚區對全省轉型發展攻堅的支撐帶動作用,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畝均產出、創新引領、綠色發展為導向,構建綜合評價、實績排序、分類施策、動態管理的企業轉型發展引導機制,配套實施正向激勵與反向倒逼相結合的差別化政策措施,推動產業集聚區企業對標改造、提檔升級,促進產業高端化、綠色化、智能化、融合化發展,提高產業集聚區供給體系質量和全要素生產率,為打造競爭力強的先進制造業集群提供有力支撐。
二、評價范圍
重點對一星級及以上產業集聚區的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以產業集聚區為單位開展分類綜合評價。投產未滿兩年的新辦企業和新達到規模以上標準未滿兩年的企業,可暫不納入評價范圍。各地可結合實際擴大開展綜合評價的企業范圍。
三、評價方法
(一)指標及基本分值。主要評價畝均稅收、畝均主營業務收入、畝均利潤、研發投入強度、單位能耗總產值、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等6項指標,基本分值分別為30、15、15、20、10、10。指標體系與具體評分標準見附件。
(二)指標基準值。對畝均稅收、畝均主營業務收入、畝均利潤、研發投入強度、單位能耗總產值等5項指標,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參照上年本轄區產業集聚區企業平均值,按照適當上浮并不低于上年基準值的原則,按年度確定所轄各產業集聚區企業評價的統一基準值;確有需要的,可按省轄市城區、所轄縣(市)兩類產業集聚區分別設定基準值。
(三)計分方法。企業總得分為每項指標得分與加分項得分之和。
1、指標計分。畝均稅收、畝均主營業務收入、畝均利潤、研發投入強度、單位能耗總產值等指標得分為該指標值除以基準值乘以基本分值,單項指標最高得分不超過該項指標基本分值的1.2倍,最低為零分;企業某項指標為負值或空缺的,該項得分為零。環境保護指標根據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情況計算得分。
2、加分項。符合境內外上市公司(不含各類掛牌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擁有省級及以上研發平臺的企業、近2年獲得中國質量獎或省長質量獎的企業、國家級智能制造試點示范企業或省級及以上智能車間/工廠、省級及以上水效領跑者企業等條件的,在評價指標得分結果的基礎上分別加1-2分,總加分分值不超過10分。
四、評價分類
根據年度綜合評價結果,將產業集聚區企業分成A、B、C三類。
1、A類為優先發展類,指符合集聚區產業發展方向、資源利用效率高、質量效益好的企業。將綜合評價得分在產業集聚區排名前50%的企業根據畝均稅收從高到低排序,按評價企業數量的15%確定A類企業。
2、B類為鼓勵提升類,指資源利用效率和質量相對較好、有待提升的企業。將除A類、C類以外的企業確定為B類企業。
3、C類為倒逼轉型類,指發展水平落后、綜合效益差,需重點整治或淘汰的企業。將綜合評價得分在產業集聚區排名后50%的企業根據單位能耗總產值從低到高排序,按評價企業數量的10%確定C類企業。
當年發生亡人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企業,節能降耗或污染減排年度任務未完成的企業,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為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不列入A類。已列入各級政府明確淘汰關?;蚧膺^剩產能計劃的企業,達不到《河南省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綜合標準體系》(豫淘汰落后辦〔2017〕12號)中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等標準的企業,直接列為C類。
五、分類施策
(一)支持A類企業做大做強。優先保障用地、用能、用水、排污總量和融資需求;優先納入省綠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技術改造試點示范項目;優先納入省創新引領型企業培育名錄,優先支持建設創新引領型平臺和引進創新引領型人才團隊;優先推薦申報中央預算內資金和省級財政性資金項目;鼓勵實施兼并重組和產業鏈整合提升。
(二)鼓勵B類企業改造提升。支持實施綠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技術改造;適度保障用地、用能、用水、排污總量和融資需求;鼓勵通過舊廠區舊廠房改造、新建擴建翻建多層標準廠房或擴大生產性用房,提高畝均產出效益;鼓勵企業建設技術中心,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技術合作,推動產品升級換代。
(三)倒逼C類企業退出轉型。不推薦申報各類競爭性財政資金和享受競爭性優惠政策;原則上不安排新增工業用地,限制新增用能、用水和排污總量需求;依法依規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等差別化能源資源價格。支持企業轉型轉產,對正在實施兼并重組或與產業集聚區約定正在實施轉型改造的C類企業,可暫不實施差別化政策。對連續2年被評為C類且未實施轉型改造的企業,由所屬縣級政府依法依規推動其有序退出。
六、組織實施
(一)責任分工。省產業集聚區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全省產業集聚區企業分類綜合評價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綜合指導。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或指定牽頭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轄區產業集聚區企業分類綜合評價和公示公告工作。各產業集聚區所屬縣級政府(或產業集聚區管委會)負責具體開展區內企業分類綜合評價工作,所屬縣(市、區)相關部門負責提供企業評價指標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結合各自職能,負責細化明確并落實對A類、B類企業的支持政策和對C類企業的限制政策。
(二)評價程序。各產業集聚區應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區內企業分類綜合評價,并將評價指標數據和評價結果報送所屬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或指定牽頭部門)。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應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轄區內上年度產業集聚區企業分類綜合評價審核匯總,在市級主要媒體進行統一公示,并將經公示后的評價結果及時報送省產業集聚區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結果運用。省產業集聚區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評價結果匯總并復核后,將全省產業集聚區A類企業和C類企業統一推送省相關部門,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每年4月10日前將本轄區各產業集聚區A類企業和C類企業在市級主要媒體予以公告,作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落實相關政策的依據。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開展產業集聚區企業分類綜合評價的情況納入轉型發展攻堅督查內容。
七、其他
(一)本辦法由省產業集聚區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限至2020年,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三)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在組織所轄產業集聚區開展2016年企業分類綜合試評價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及時將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反饋省產業集聚區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
附件:【點擊下載】
1、產業集聚區企業分類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2、評價指標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