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為推進國家金融戰略實施,健全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促進經濟和金融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特作如下決定:
一、設立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金融案件的類型和數量決定。
二、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金融法院設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轄案件的具體范圍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上海金融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三、上海金融法院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監督。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四、上海金融法院院長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上海金融法院院長提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五、本決定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