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涉僑糾紛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的意見
法〔2018〕69號
吉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廣東、廣西、海南、云南?。ㄗ灾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歸國華僑聯合會: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推進涉僑領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依法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4號),最高人民法院和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決定在吉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廣東、廣西、海南、云南等11?。ㄗ灾螀^、直轄市)開展涉僑糾紛多元化解試點工作?,F提出如下意見:
1.試點工作意義。
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力量。開展涉僑糾紛多元化解試點工作,對于維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和海外僑胞正當權益,保障“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提升糾紛解決國際話語權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推動完善中國特色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
2.試點總體要求。
試點?。ㄗ灾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省級僑聯要共同研究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僑聯備案。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涉僑案件審判工作,發揮好引領、推動、保障涉僑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重要作用。各級僑聯組織要主動作為,積極參與糾紛解決工作,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加強工作創新,推動歸僑僑眷相對集中的地區和傳統僑鄉先行先試。試點地區人民法院和僑聯組織要加強工作聯系,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創造性地推進工作,確保改革方向正確、步調一致、取得實效。
3.健全調解組織。
各級僑聯組織應當廣泛吸納歸僑僑眷和各類專業人員加入人民調解組織。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建立具有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涉僑糾紛調解中心。依托現有調解組織、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和訴調對接中心等,吸收歸僑僑眷和各類專業人員擔任調解員。涉僑調解組織可以在婚姻家庭、相鄰關系、小額債務、勞動爭議、物權爭議、工程承包、投資、金融、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等領域提供調解服務。涉僑調解組織應當注重完善調解保密制度,總結推廣成功調解經驗,培養專業調解人才,積極開展與域外調解組織的交流。
4.吸納律師參與。
各級僑聯組織要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溝通聯系,創新律師與僑聯組織合作模式。充分發揮僑聯組織法律顧問委員會作用,探索建立海外律師團隊交流合作機制??梢栽谏鎯S調解組織派駐律師或者設立律師工作室,在律師調解工作室和律師調解中心派駐調解員。充分調動律師參與涉僑糾紛解決的積極性,發揮律師的專業化、職業化優勢,為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提供多樣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務。
5.鼓勵橫向合作。
各級僑聯及涉僑調解組織要與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公證機構等建立和完善工作對接機制。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合作,在人員培訓、業務拓展、工作協同等方面發揮各自優勢、互相提供支持,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鄉村振興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一帶一路”建設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
6.提升科技應用。
各級僑聯組織應當積極應用移動互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便利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參與糾紛解決。各級僑聯及涉僑調解組織要積極開發和應用信息化系統,建立糾紛在線解決平臺,鼓勵和引導當事人、調解員在線解決糾紛。積極探索與人民法院相關信息系統建立關聯,依法推動調解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證據、爭議焦點、調解理由、無爭議事實等材料與訴訟程序有序銜接,切實減輕當事人訴累,公正高效解決糾紛。
7.落實審判職能。
試點地區人民法院要將執法辦案作為第一要務,不斷提升審判質量和效率,切實發揮司法定分止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試點地區基層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不斷提升人民調解組織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試點地區人民法院、僑聯組織要按照人民陪審員改革試點工作要求,積極推薦和確定符合條件的歸僑僑眷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涉僑案件的審理工作。在歸僑僑眷比較集中的農場、企業和鄉鎮,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設立巡回辦案點、權益保護基地等形式,方便群眾訴訟。
8.強化司法保障。
試點地區人民法院要加強與僑聯組織的溝通協調,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非訴訟方式解決涉僑糾紛,鼓勵當事人即時履行調解協議。人民法院要完善涉僑案件訴調對接機制,積極吸納涉僑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對于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適宜調解的涉僑糾紛或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委派或者委托調解,由涉僑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先行調解。經人民法院委派或者涉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完善涉僑案件審判工作機制,完善信息共享平臺,提高預防和解決糾紛效率;支持僑聯組織依法參與訴訟前和訴訟中的糾紛解決工作,引導當事人理性表達訴求、維護正當權益。
9.加強人員培訓。
各級人民法院和僑聯組織應當加強調解員和人民陪審員培訓工作,完善調解員和人民陪審員崗前培訓和在職學習機制,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提升調解技能與法律素養。編寫優秀培訓教材,創新培訓方式,不斷提高調解員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10.完善經費保障。
試點地區人民法院和僑聯組織應當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協調和推動財政部門將涉僑糾紛解決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推動政府購買服務,細化完善“以案定補”和各項考核激勵機制。各級僑聯組織應當探索建立涉僑矛盾糾紛化解基金,鼓勵歸僑僑眷、海外僑胞和相關單位提供糾紛解決專項捐贈或者專項資助,規范捐贈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有條件的涉僑調解組織可以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根據當事人需求提供糾紛解決服務并適當收取費用。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司法救助工作,發揮訴訟費杠桿作用,依法懲戒濫用訴權、虛假訴訟等違法行為。
11.加強宣傳引導。
各級人民法院和僑聯組織應當充分運用各種傳媒手段,宣傳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將華僑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同中華傳統解紛理念有機融合,引導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加強自我管理、自主解決糾紛,不斷發揮中華司法文化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促進作用。
12.完善地方立法。
試點地區人民法院和僑聯組織應當及時總結本地區試點工作取得的成熟經驗,積極推動本地區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已經出臺相應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地區,要做好配套機制的完善和落實,將試點成果制度化、法律化,確保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順利推進。
13.加強組織領導。
試點?。ㄗ灾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僑聯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指導。試點地區人民法院和僑聯組織應當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反饋試點情況,并將試點工作進展、遇到的問題、工作建議等,層報最高人民法院、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