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和規范律師參與庭審活動的通知
司發通〔2018〕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進一步保障律師訴訟權利,規范律師參與庭審活動,充分發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和司法公正的職能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要尊重和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平等對待訴訟各方,合理分配各方發問、質證、陳述和辯論、辯護的時間,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對于律師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正常發問、質證和發表的辯護代理意見,法官不隨意打斷或者制止;但是,攻擊黨和國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發表的意見已在庭前會議達成一致、與案件無關或者侮辱、誹謗、威脅他人,故意擾亂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可以根據情況予以制止。律師明顯以誘導方式發問,公訴人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審查確認后,可以制止。
二、律師參加庭審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不得進行其他違反法庭規則和不服從法庭指令的行為。律師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其使用的設備及存儲介質,刪除相關內容。
三、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應當尊重律師,不得侮辱、嘲諷律師。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律師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違反法庭規則、法庭紀律的,應當依法給予警告、訓誡等,確有必要時可以休庭處置,除當庭攻擊黨和國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不采取責令律師退出法庭或者強行帶出法庭措施。確需司法警察當庭對律師采取措施維持法庭秩序的,有關執法行為要規范、文明,保持必要、合理限度。律師被依法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后,具結保證書,保證服從法庭指令、不再擾亂法庭秩序的,經法庭許可,可以繼續擔任同一案件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具有擅自退庭、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被拘留或者具結保證書后再次被依法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的,不得繼續擔任同一案件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庭審活動進行全程錄像或錄音,對律師在庭審活動中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應當記錄在案。
四、律師認為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相關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及時將處理情況答復律師本人,同時通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對社會高度關注的,應當公布結果。律師認為法官侵犯其訴訟權利的,應當在庭審結束后,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不得以維權為由干擾庭審的正常進行,不得通過網絡以自己名義或通過其他人、媒體發表聲明、公開信、敦促書等炒作案件。
五、人民法院認為律師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司法建議,并移交庭審錄音錄像、庭審記錄等相關證據材料。對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應配合、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有關調查取證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接到當事人投訴舉報、人民法院司法建議書的,應當及時立案調查,對違法違規的要依法依規作出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處理結果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對公開譴責以上行業懲戒和行政處罰的決定一律向社會公開披露,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主動發現律師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立案查處。
六、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律師協會建立分級分類處理機制。對于發生在當地的律師維權和違法違規事件,由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按有關要求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能即時糾正的應當依法立即糾正。對于跨區域的律師維權和違法違規事件,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律師涉嫌違法違規執業的,應當向注冊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意見和建議,注冊地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意見建議后應當立案調查,并將查處結果反饋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行為發生地司法行政機關不同意處罰意見的,應當報共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兩地司法行政機關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缡。▍^、市)的律師維權與違規交織等重大復雜事件,可以由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律協,必要時商請事件發生地的?。▍^、市)黨委政法委牽頭組成聯合調查組,負責事件調查處理工作。?。▍^、市)內跨區域重大復雜事件參照上述做法辦理。
七、重大敏感復雜案件開庭審理時,根據人民法院通知,對律師具有管理監督職責的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應當派員旁聽,進行現場指導監督。
八、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注重發現宣傳人民法院依法尊重、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和律師尊重法庭權威,遵守庭審紀律的典型,大力表彰先進,發揮正面引領作用。同時,要通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侵犯律師正當權利、處置律師違法違規行為不當以及律師違法違規執業受到處罰處分的典型,教育引導法官和律師自覺樹立正確觀念,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監督,為法院依法審判、律師依法履職營造良好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