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和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工作部署要求,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規范推進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域(以下簡稱“禁用區”)工作,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工作要求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明確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和管控排放標準,制定禁用區管控處罰措施,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域,嚴格控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大幅削減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為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提供支撐。
二、主要任務
劃定禁用區主要包括以下四項要素:
(一)明確非道路移動機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概念
禁用區域重點控制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為兩類,一是裝用在非恒定轉速下工作的柴油機的移動機械和工業運輸設備,主要包括工程機械(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鏟車、推車、吊車、非公路用卡車等)、農業機械(大、中、小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工業鉆探設備;二是裝用在恒定轉速下工作的柴油機的非道路柴油機械,主要包括空氣壓縮機、發電機組、漁業機械和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指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未達到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的或者尾氣排放不達標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明確禁用區范圍
禁用區劃定以城市建成區為主要區域,也可以根據環境質量形勢,擴大禁用區范圍。
(三)明確禁用區管控措施
1. 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動機械必須達到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
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達到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應加強設備維護,確保穩定達到國III及以上排放標準,并明確標識;對冒可視黑煙、明顯不能達標排放的,應予以維修。
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和《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環大氣〔2017〕110號)規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行政、水行政等施工審批監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將高排放施工機械設備清退出場,并由環保部門對業主單位依法予以處罰。工業企業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生產活動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對拒不整改繼續使用的,依法予以處罰。
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5. 對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油品進行嚴格管控,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車用柴油,禁止銷售、使用普通柴油。
(四)明確禁用區管控時間
發布禁用區公告要明確執行時間。
三、保障措施
(五)加強組織領導。禁用區劃定工作是我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工作的一項重點任務,各地環保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結合環境空氣質量形勢,提請政府劃定禁用區并發布公告,確保按時完成禁用區劃定工作。
(六)加大執法力度。各市(縣)環保部門要協調組織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行政、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成立聯合執法隊伍,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在禁用區內進行執法巡查排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對禁用區內違規銷售、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行為進行查處。
(七)強化檢查督導。省環保廳將對禁用區劃定工作進行調度督導檢查,對逾期不能完成任務的,全省通報批評;對推進工作緩慢、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肅追責。
(八)做好宣傳引導。各市(縣)環保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通過電視、網絡、微信、報紙等主流媒體宣傳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的重要意義,爭取社會公眾理解支持,避免引發負面輿情或產生其他不安定因素。要暢通投訴舉報信息通道,設立舉報電話、網上舉報郵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2017年10月20日
主辦:大氣污染防治處 督辦:大氣污染防治處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