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普通高等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
鄂政函〔2013〕61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民辦普通高等教育是社會公益性事業,是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新的增長點。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促進全省民辦普通高等教育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湖北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有關精神,提出以下意見。
一、擴大辦學自主權
(一)擴大招生自主權。年度增量招生計劃向辦學條件優良、高質量、有特色的民辦普通高校傾斜。辦學規范、條件優良、管理嚴格的民辦普通高校,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確定年度分專業招生計劃和跨省招生計劃,報省教育、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備案后,面向社會公布招生。支持民辦普通高校根據學校實際確定專業招生批次。支持民辦普通本科高校開展普通“專升本”及自主招生改革試點,支持民辦高職學校開展高職招生考試改革試點。
(二)擴大專業設置自主權。鼓勵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民辦普通高??茖W定位、錯位發展、辦出特色。支持民辦普通高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和學校辦學特色定位,建立學科專業動態調整機制。除國家控制的專業外,民辦普通高校按照教育部專業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本、??茖I。
(三)推進辦學體制機制創新。支持民辦普通高校開展試點學院改革。鼓勵民辦普通高校推進學分制改革,探索適合學校特點、有利于創新人才培養的教學管理制度。支持民辦普通高校與公辦高校、民辦普通高校之間開展聯合培養,探索多樣化的人才培養模式,實現教師互聘、課程互選、學分互認。支持民辦普通高校與企業、院所、地方政府開展合作,探索校企、校所、校地聯合培養創新型人才的新機制。鼓勵公辦本科高校與民辦普通高校聯合開展專業碩士教育試點。支持民辦普通高校申報“湖北省2011計劃”,創建協同創新中心,申報科學研究和教育教學研究項目,開展國際教育合作與交流。
二、完善扶持政策
(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財政扶持制度,從2014年起,各級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民辦普通高校納入同級教育專項、科技專項扶持范圍,重點用于支持此類學校的學科建設、教師培訓、科學研究等。建立健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助學貸款、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制度,推動高水平民辦普通高校建設。有關部門在制定教育規劃和安排教育項目時,應把民辦普通高校納入其中。
(五)拓寬投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為民辦普通高校提供多種形式的融資服務,開發適應民辦普通高校發展的信貸服務項目和信貸品種。鼓勵銀行辦理民辦普通高校非教學資產抵押貸款、學費收費權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以及信用貸款。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自主向民辦普通高校捐贈的,符合公益捐贈標準的準予稅前扣除。支持民辦普通高校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發展教育事業。
(六)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全面落實國家有關民辦教育稅收優惠政策。非營利性的民辦普通高校在校園用地、房產以及提供學歷教育取得的收入等方面享受與公辦普通高校同等的稅收政策,在建設規劃、用水、用電、用氣、排污等方面享受與公辦普通高校同等的收費優惠政策。民辦普通高校舉辦者或出資人將所擁有的土地以原值過戶到學校名下時,只收取證照工本費和登記費;房屋過戶到學校名下時,減半收取交易手續費。
(七)規范舉辦高校對所辦獨立學院提取費用的行為。舉辦高校投入獨立學院的無形資產,應依法作價。無形資產占辦學總投入的比例,由合作雙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約定。舉辦高校在獨立學院轉設為獨立設置的民辦普通高校時,不得以無形資產增值名義向獨立學院收取費用。
三、保障辦學權益
(八)保障學校法人財產權。民辦普通高校舉辦者應將提供給學校使用的資產過戶到學校名下。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普通高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校園土地、校舍的教育用途,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施行前審批的民辦普通高校,目前辦學積累達到一定規模但沒有明確出資比例的舉辦者,根據其對學校發展貢獻情況,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認可,董事會(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定后,可一次性給予舉辦者不超過學校凈資產(扣除國有資產和社會捐贈部分)15%的獎勵,作為舉辦者的初始出資額。
(九)完善收費政策。民辦普通高校的學費標準按市場機制調節。民辦普通高??筛鶕k學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確定專業學費標準,向省級教育、物價部門備案,并按規定向社會公示。
(十)保障學生權益。民辦普通高校全日制普通本、??茖W生在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費減免,以及升學、就業、創業、轉學、考試、交通優惠、醫療保險、戶籍遷移、檔案管理、評獎評優、伙食補貼、公務員招考等方面,與公辦高校學生享受同等權利。
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十一)建立民辦和公辦高校教師合理流動機制。支持公辦高校和民辦普通高校開展對口幫扶,鼓勵公辦高校派遣干部、教師到民辦普通高校掛職或任教。經所在高校同意,到民辦普通高校工作的公辦高校干部、教師,其公辦高校教師身份和檔案關系不變。
(十二)保障教職工權益及其他福利待遇。民辦普通高校應參照當地公辦高校教職工現行工資標準,制定教職工工資標準。鼓勵民辦普通高校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設教職工公共租賃住房,享受當地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優惠政策。民辦普通高校應按照有關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在政府指定機構辦理人事代理的民辦普通高校教職工,工作變動時,符合國家規定的,教齡、繳費年限連續計算。民辦普通高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考核評價、項目申報、評先選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高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
五、推進規范管理
(十三)依法規范登記。民辦普通高校按照學校自愿申請,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類。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非營利性民辦普通高校由省級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營利性民辦普通高校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民辦企業單位。
(十四)完善會計審計制度。民辦普通高校的各項資金和財產均應納入學校的會計核算。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辦普通高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登記為企業法人的民辦普通高校,適用《企業會計準則》。民辦普通高校必須明晰學校產權,學費收入、政府資助等資金應存入學校銀行??钯~戶,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對??钯~戶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每兩年由省級教育、審計部門組織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民辦普通高校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民辦普通高校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設備、工程和服務采購的,要納入政府采購。
(十五)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非法干預民辦普通高校運行、管理以及抽逃、挪用辦學資金等行為的監管,確保辦學資金安全。對于列入重點監管的民辦普通高校,每年按照學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保證金,存入學校銀行??钯~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銀行共同監管。民辦普通高校要完善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校園安全穩定。
(十六)規范舉辦者股權轉讓行為。加強對民辦普通高校舉辦者股權轉讓行為的監管。民辦普通高校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該社會組織的股權轉讓或股東變更時,社會組織的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應函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就變更行為和股權轉讓協議進行審查,防止舉辦者變相抽逃學校資金。
營利性民辦普通高校變更舉辦者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十七)加大統籌與綜合協調力度。省政府建立由教育、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物價、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稅務、工商等部門組成的促進民辦普通高等教育發展的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支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政策,解決民辦高等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強化指導、協調、服務、監管職責,營造和改善支持民辦普通高等教育發展的法治環境、政策環境和社會環境。
本意見頒布后,有關部門應分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我省民辦普通本科高校、民辦普通高等職業學校、獨立學院適用于本意見。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支持轄區內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