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鄂政發〔2017〕62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精神,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
(一)切實加強黨的建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實現黨組織建設和黨的工作全覆蓋。理順民辦學校黨組織隸屬關系,民辦本科高校黨組織關系統一歸口省委高校工委管理,其他民辦學校實行屬地管理。選好配強民辦學校黨組織書記,民辦高校黨組織負責人兼任政府派駐學校的督導專員。加強民辦學校黨員隊伍建設,充實黨務工作力量,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堅持黨建帶群建,加強共青團組織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把黨建工作作為民辦學校設立、登記、年度檢查、評估考核、監督管理的必備條件和重要內容。
(二)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納入發展規劃,把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納入人才培養規劃。切實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教師隊伍、輔導員隊伍及班主任隊伍建設,深入推進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教書育人各環節。大力推進學生思政、教師思政、課程思政、學科思政、環境思政等“五個思政”建設,切實加強理想信念和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文化、民族團結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大力開展社會實踐和志愿服務,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創新網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
二、暢通社會力量進入教育領域渠道
(三)實行寬松準入。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學校,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按照“非禁即準、一視同仁、競爭擇優”的原則,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
(四)完善退出機制。民辦學校舉辦者退出辦學、變更舉辦者權益,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報審批機關核準。舉辦者股權結構發生變化的,應事先公告,并經審批機關同意。完善申請退出和責令強制退出機制,依法保護學生、教職工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社會穩定。
三、建立分類管理制度
(五)嚴格實行分類管理。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鼓勵社會力量進入教育領域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無論是非營利性還是營利性民辦學校,都應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
(六)依法依規辦理登記。經縣級以上教育或人社部門正式批準并取得辦學許可的民辦學校,選擇非營利性的,可以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選擇營利性的,登記為企業法人或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民辦非企業法人由民政部門登記,事業單位法人由編制部門登記,企業法人由工商部門登記。同時舉辦義務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民辦學校,如選擇營利性,要嚴格區分義務教育和非義務教育的產權屬性,資產、財務分別入賬,實行兩個法人主體。原則上須在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分類登記。
(七)規范學校屬性變更。鼓勵和支持營利性民辦學校變更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已按照分類登記有關程序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不得再次變更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有財政性經費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不得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八)確保平穩安全過渡。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的,依法修改學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記手續,繼續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的,進行財務清算,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債務等財產的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在對民辦學校清產確權、重新登記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學校實際和辦學歷史,分校施策,給予1-3年的過渡期,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嚴禁舉辦者以“非營利”之名行“營利”之實。
四、實行差異化扶持政策
(九)創新財政扶持方式。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獎勵性補助等方式為輔的支持民辦學校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務的多元化公共財政扶持體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向民辦學校購買普惠性教育服務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資金要納入預算,并向社會公開,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創設公募性質的民辦教育福利基金,主要為民辦學校師生提供救助性福利保障。
(十)創新土地供給方式。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原則上以有償出讓方式供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原來以劃撥方式供地需要變更出讓方式的,要對土地價值進行評估,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當地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做好民辦學校土地供應、不動產權證辦理等相關工作。社會力量投資教育建設項目,利用閑置的廠房、醫院、學校、商業設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資源進行整合改造后用于辦學的,五年內可暫不辦理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變更手續。持續經營滿五年后,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鼓勵采用租賃方式供應教育設施用地,支持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土地供應方式。
(十一)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稅法規定辦理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后,符合條件的收入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
(十二)創新金融支持方式。建立健全民辦教育投融資機制,依托現有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大對民辦學校的融資支持;鼓勵民辦教育行業組織組建擔保公司,積極開展業務,服務民辦學校。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各地可建立民辦學校低息貸款政策,支持民辦學校融資;對于辦學規范、信譽良好的民辦學校,當地政府可提供貼息貸款。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為民辦學校提供用于擴大和改善辦學條件為目的的信貸支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學費收費權、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以及擔保中心信用擔保等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教育信托投資、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允許營利性的教育培訓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以風險控制為核心的貸后管理機制,并在代收學費、結算、代發工資等方面與民辦學校加強合作,提高金融服務效率。支持民辦學校依照國家規定利用捐贈資金和辦學結余設立教育基金,通過專業基金運營機構運作,實現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學校發展;鼓勵成立民辦學?;饡?,通過依法取得的基金投資收益來滾動積累資金。鼓勵和支持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
五、穩定和優化教師隊伍
(十三)健全教師合理流動機制。由教育行政部門委派到民辦學校支教的公辦教師,其原有的編制、檔案關系、工資和社會保險等保持不變,支教期滿,回原單位任教,工齡和教齡連續計算。鼓勵各地建立公辦、民辦教師統一管理平臺,統一管理教師人事檔案。教師編制相對寬裕的地方,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公辦教師帶編到民辦幼兒園和民辦基礎教育學校任教,任教期間其公辦學校教師身份不變,教齡連續計算。允許公辦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準,在民辦高等學校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支持公辦學校退休領導干部或教師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發揮自身經驗優勢,到民辦學校擔任院(校長)、董事(理事),參與民辦學校教學和管理,并嚴格按照中央關于兼職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日常管理。
(十四)健全教師專業發展機制。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申報、培養培訓、評優表彰、國際交流等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政策。教育、人社部門要將民辦學校教師培訓納入教師培訓計劃;民辦學校用于培訓教師和校長的經費,參照公辦學校標準提取。民辦學校要依法落實教師對學校辦學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建立和完善教師爭議處理機制,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民辦學校要加強教師思想政治建設,建立健全教育、宣傳、考核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
(十五)健全教師工資增長和社會保障機制。民辦學校教師基本工資標準應不低于當地同級同類公辦教師,并保持同步增長。民辦學校應依法為教職工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按規定為教職工建立企業年金、醫療保險等補充保險,改善教職工退休后的待遇。在民辦學校就業的教職工,可以將戶口遷移至學校所在地落戶。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記為家庭戶;無穩定住所的,可以在就業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登記集體戶。
六、充分落實辦學自主權
(十六)落實招生自主權。民辦普通高校在確?;巨k學條件前提下,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確定年度分專業招生計劃和跨省招生計劃,報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備案后,面向社會招生。中等以下層次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和審批機關的審批范圍內,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教育部門要合理確定民辦學歷教育學校招生范圍,不得對民辦學??鐓^域招生設置障礙。
(十七)落實收費自主權。民辦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學費標準由民辦學校根據不同地方、不同類型、不同辦學條件和質量、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義務教育階段生均公用經費定額補助標準,兼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會各方面意見等因素合理確定。民辦學校制定和調整學費標準時實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辦法”,實行事前告知和常態公示,自覺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七、依法保障辦學權益
(十八)保障舉辦者合法權益。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舉辦者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資可納入補償或獎勵范圍,清償后的剩余資產可按不高于經確認的出資額返還舉辦者,仍有結余的,可視情況給予舉辦者學校凈資產(扣除國有資產、捐贈、土地房產增值部分)15%的獎勵;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清償后的剩余資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
(十九)保障學校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于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未經批準,學校不得改變校園土地、校舍的教育用途,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規范舉辦者從學校提取薪酬的比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代表的薪酬水平不得顯著高于學校教職工平均水平。
(二十)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民辦學校學生在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助學金、學費減免以及升學、就業、創業、轉學、考試、交通優惠、醫療保險、戶籍遷移、檔案管理、評獎評優、伙食補貼、公務員招考等方面,與公辦同級同類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民辦學校如終止辦學,要在同級同類的學校中妥善安排在校學生。
八、加快現代學校制度建設
(二十一)完善學校法人治理結構。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建立健全決策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執行機構(行政班子)和監督機構(監事或監事會),探索實行獨立董事(理事)、監事制度,形成決策、執行、監督相對獨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制度,積極推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民辦學校校長應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鼓勵學術團體及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參與學校治理。
(二十二)健全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完善民辦學校年度財務報告、預算報告、決算報告和第三方審計報告報備等制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營利性民辦學校執行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加強和規范民辦學校資產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核查,并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財政、審計部門會同審批機關通過實施審計、建立監管平臺等措施,對民辦學校的財務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二十三)切實規范辦學行為。民辦學校要依法治校、誠實守信、規范辦學。民辦學校辦學條件、專業(課程)設置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設置標準和有關要求,在校生數要控制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宣傳、招生工作。
(二十四)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民辦學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重視加強校園安全工作,學校選址、校舍建筑和校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學生和教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針對上課、課間、午休等不同場景的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組織機構,配備學校內部安全保衛人員,切實履行安全工作職責。
九、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二十五)認真落實部門職責。建立由省教育廳牽頭,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審計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物價局、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監局、湖北證監局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教育、人社、民政、工商、編制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年(報)檢制度和質量評價等配套政策;財政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公共財政扶持政策;人社部門要加大對民辦學校按規定參加和繳納社會保險、簽訂勞動合同的監察力度;價格部門要健全民辦教育收費監管機制;國土部門要按照規定貫徹落實相關民辦教育用地配套政策;國稅、地稅部門要按照規定貫徹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各級教育與人社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民辦教育的管理和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實際確定承擔民辦教育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
(二十六)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將發展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整體規劃,加強制度建設、標準制定、政策實施、統籌協調等工作。要切實轉變職能,減少前置審批,精簡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要進一步清理涉及民辦教育的行政許可事項,向社會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禁法外設權。建立民辦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推廣電子政務和網上辦事,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審批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七)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強制公開制度,按照統一標準公開民辦學校辦學條件、招生、就業、收費、財務管理等信息。有關部門要將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管理納入社會征信體系,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進行公示并聯合懲戒。健全聯合執法機制,相關職能部門要履行職責、強化監管,定期開展專項整治,堅決查處無證無照辦學。探索建立民辦學校第三方質量認證和評估制度,定期對民辦學校開展辦學綜合效益考評,每5年對民辦學校及培訓機構信用等級開展一次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民辦學校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
(二十八)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宣傳力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獎勵和表彰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民辦教育、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樹立民辦教育良好的社會形象,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印發后,《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普通高等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鄂政函〔2013〕61號)有關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及本意見沖突的,以現行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規定為準。省有關職能部門應依據職責分別制定具體實施政策;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積極探索、穩步推進,制定出臺符合地方實際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