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7年度出口退(免)稅業務辦理事項的提醒
尊敬的出口企業: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對涉及2017年度出口退(免)稅主要業務的辦理事項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貨物勞務,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財務作銷售收入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二、出口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于2018年5月15日前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否則,按征稅處理。
如稅務機關已受理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但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審核發現按規定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若符合免稅條件,出口企業可在稅務機關審核不予退(免)稅的次月申報免稅。
如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被稅務機關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核準不通過,若該出口貨物符合其他免稅條件,出口企業應在核準不通過的次月申報免稅。
三、延期申報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的,需要辦理延期申報的,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請。
四、不能收匯申報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需要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的,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報。
五、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第四條規定的,需要進行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的,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報。
六、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核銷
出口企業2017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應于2018年4月20日前申報辦理。
2017年度出口企業的所有出口未申報的數據在“網上辦稅服務廳—出口退稅綜合服務—外部數據--報關單信息(退稅申報狀態:未申報)”欄目中查詢,或者在“網上辦稅服務廳—出口退稅綜合服務—退稅提醒—年度提醒—上年出口未申報即將到期提醒(點擊‘詳情’)查詢”,請及時核對并按規定申報。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