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蘇政發〔2018〕3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事關教育現代化建設。進入新時代,我省民辦教育工作要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堅持分類管理、公益導向,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扶持政策,提高教育質量,加強規范管理,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積極性,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精神,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
(一)發揮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選好配強民辦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推行向民辦高校選派黨組織負責人,黨組織負責人一般兼任政府督導專員;民辦中小學、幼兒園黨組織負責人一般從學校管理層中產生,符合條件的董(理)事長、校長經上級黨組織同意也可擔任黨組織負責人。牢牢把握黨對民辦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話語權,確保學校按照黨的教育方針辦學,切實維護學校和諧穩定。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民辦學校黨務干部納入教育系統黨務干部教育培訓體系,定期開展民辦學校黨建工作檢查考核。
(二)增強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納入民辦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在機構、隊伍、經費等方面給予有力保障。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教書育人各環節,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民辦高校按規定配備專職學生輔導員和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
二、創新民辦教育體制機制
(三)實行分類管理。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社會服務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到企業登記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同時實施義務教育與非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非義務教育階段登記為營利性法人的,必須與義務教育階段分設,分別登記為不同類型的獨立法人,財務資產獨立核算。對2017年9月1日前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可自主選擇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原則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類登記,如有需要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編辦、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
(四)建立差別化政策體系。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地在政府補貼、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收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可通過購買服務、稅收優惠、優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
(五)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學。各地要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一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組建教育融資擔保公司,為民辦學校提供貸款擔保等服務,對產權明晰、辦學行為規范、誠信度高的民辦學校發放信用貸款。(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
(六)明確民辦學校退出辦法。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后剩余財產統籌用于教育等社會事業。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依法依規進行財務清算清償后有剩余的(出資額計算時間為2017年9月1日前),根據出資者的申請,從學校剩余凈資產中給予出資者相應補償,補償數額為出資額(即學校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及其增值,增值按照清算當年中國人民銀行5年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同時,綜合考慮出資者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辦學成本、辦學效益、社會聲譽等因素,可采取一次結算、分期獎勵的形式,從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和民辦學校剩余凈資產中給予出資者一定獎勵,獎勵數額不高于民辦學校補償后剩余凈資產的20%,其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2016年11月7日前經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財產依法清算清償后有剩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學校章程處理。2016年11月7日后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產處置按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編辦、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審計廳、省工商局)
三、完善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
(七)注重財政資金引導。鼓勵各地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發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省財政繼續安排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并根據民辦高校辦學績效等給予綜合獎補。建立健全民辦教育政府補貼制度,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和程序,健全向民辦學校購買就讀學位、課程教材、政策咨詢等教育服務的政策。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省定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對執行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按照公辦幼兒園同等標準安排生均公用經費撥款。(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八)落實稅收優惠等激勵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規定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稅收優惠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后,其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免征契稅。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對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等免征增值稅。民辦學校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對從事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
(九)健全民辦學校用地、收費、資助等政策。各地要將民辦學校新增建設用地統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新增用地規劃,鼓勵優先盤活現有建設用地,根據民辦學校營利屬性按規定供給土地。對現有民辦學校登記為營利性的,應將其名下的劃撥用地轉為有償使用,在不改變土地用途情況下,可按協議方式供地。舉辦者或出資者將所擁有的土地以原值過戶到學校名下時,只收取工本費和登記費。放開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除幼兒園外)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依據培養成本等因素自主確定。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放開部分學段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具體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學生按規定同等享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國家資助政策,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保障民辦學校及其師生合法權益。民辦學校在教學改革、專業建設、課題申報、科學研究、評優評先、教研成果獎勵、科技平臺建設、人才培養工程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機會和待遇。高校招生計劃增量部分應向辦學條件好、管理規范的民辦高校傾斜,對社會聲譽好、教學質量高、就業有保障的民辦高校,可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范圍和年度招生計劃。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執行免試入學的法律規定。各地不得對民辦學??鐓^域招生設置障礙,跨區域招生的民辦學校應到招生所在地主管部門備案,保證招生秩序穩定。民辦學校教師在職務評聘、評優表彰、出國進修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民辦學校應按規定為教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師生對學校辦學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四、加快民辦學?,F代學校制度建設
(十一)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資產管理制度。民辦學校應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管理學校,舉辦者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辦學和管理。董(理)事會要優化人員構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民辦學校應明確產權關系,明確出資人、出資額度及出資比例,明確學校法定代表人。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于學校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二)規范學校辦學行為。民辦學校辦學條件應符合設置標準和要求,在校生數控制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民辦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宣傳和招生,招生簡章和廣告發布后須報有關部門備案。(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三)嚴格安全管理責任。民辦學校選址和校舍建筑應符合現行國家抗震設防、消防技術、安防建設等相關標準,教學用房、學生宿舍、食堂抗震設防類別不低于重點抗震設防類標準,新建學校應同步建成應急避難場所。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安全演練,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學校和相關責任人責任。(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五、提高民辦教育質量
(十四)引導學??茖W定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引導民辦學校更新辦學理念,深化教學改革,強化內涵建設,服務社會需求。學前教育階段鼓勵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中小學堅持特色辦學、優質發展,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職業院校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技術技能人才,服務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高校突出高水平應用型,條件成熟的民辦本科高??膳e辦研究生教育。(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五)強化教師隊伍建設。民辦學校應著力加強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民辦學校專任教師總量與生師比應達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每年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教師隊伍建設。支持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通過委托管理、結對幫扶、互派校長教師等方式,共同提高教育教學水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六)引進培育優質教育資源。鼓勵民辦學校擴大對外交流合作,支持民辦高校、中等職業學校與國外學校在學科、專業、課程建設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交流,支持民辦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引進外方優質教育課程,著力打造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民辦教育品牌。(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外辦)
六、優化民辦教育管理
(十七)改進政府管理方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積極轉變職能,減少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省級層面建立由省教育廳牽頭,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物價局、省國稅局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積極培育民辦教育行業組織,支持行業組織及其他教育中介組織在引導民辦學校堅持公益性辦學、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等方面發揮作用。鼓勵各地和民辦學校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表彰獎勵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物價局、省國稅局)
(十八)實施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新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資格、資金投入、學校章程等方面的審核工作,加大對無證無照等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不定期組織開展跨部門聯合檢查,推行綜合執法。逐步建立民辦學校信用評價、質量認證和評估制度。(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編辦、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省物價局)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