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實施意見
蘇政辦發〔2018〕7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83號)精神,鞏固和擴大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充分發揮集體林業在維護生態安全、實施精準脫貧、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林地經營權,推進集體林權規范有序流轉,促進集體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完善扶持政策和社會化服務體系,進一步盤活林地資產,促進資源變資本,廣泛調動農民和社會力量發展林業,充分發揮集體林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基本原則。堅持農村林地集體所有制,鞏固集體林地家庭承包基礎性地位,加強農民財產權益保護;堅持創新體制機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經營權能,構建現代林業產權制度;堅持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相統一,開發利用集體林業多種功能,實現增綠、增質和增效;堅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調動社會資本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增強林業發展活力。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集體林業良性發展機制基本形成,產權保護更加有力,承包權更加穩定,經營權更加靈活,林權流轉和抵押貸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實現集體林區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景觀優美的目標。
二、穩定集體林地承包關系
(四)進一步明晰產權。繼續做好集體林地承包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對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要將權屬證書發放到戶。對聯戶承包的集體林地,要將林權份額量化到戶,鼓勵建立股份合作經營機制。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將股權量化到戶,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創新自留山經營管理體制機制。對新造林地要依法確權登記頒證。所有的權屬證書,必須發放到林權權利人,不得留存于村組或其他單位、個人。
(五)加強林權權益保護。逐步建立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運行機制,不斷健全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集體林權制度,形成集體林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格局。切實維護各類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權權利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在承包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強行收回農業轉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有序開展進城落戶農民集體林地承包權依法自愿有償退出試點。
(六)加強合同規范化管理。承包和流轉集體林地,要簽訂書面合同。認真做好宣傳推廣工作,引導合同當事人使用省林業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制定的《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檔案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監督林業生產經營主體依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七)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機制。農村集體林地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集體成員擁有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村民委員會要依法維護集體成員權益,不得作出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決定。鼓勵村民會議制定實施有利于保護村民權利和森林資源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三、放活生產經營自主權
(八)落實分類經營管理。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管理制度,簡化區劃界定方法和程序,優化林地資源配置。建立公益林動態管理機制,在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允許對承包到戶的公益林進行調整完善。全面推行集體林采伐公示制度,地方政府要及時公示采伐指標分配詳細情況。
(九)科學經營公益林。在不影響生態功能的前提下,按照“非木質利用為主,木質利用為輔”的原則,實行公益林分級經營管理,合理界定保護等級,采取相應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措施,提高綜合利用效益。推動集體公益林資產化經營,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各級人民政府應進一步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逐步提高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探索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
(十)放活商品林經營權。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進一步改進集體人工用材林管理,賦予林業生產經營主體更大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充分調動社會資本投入集體林開發利用。大力推進以擇伐、漸伐方式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培育大徑級材,提高林地產出率。
四、引導集體林適度規模經營
(十一)積極穩妥流轉集體林權。鼓勵和引導農戶采取多種方式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支持公開市場交易,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集體統一經營的林權流轉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積極引導工商資本投資林業,建立健全對工商資本流轉林權的監管制度,對流轉條件、用途、經營計劃和違規處罰等作出規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林權流轉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違背承包農戶意愿,不能損害農民利益,不能改變林地性質和用途。
(十二)支持規模經營主體發展。培育壯大新型林業經營主體,逐步擴大其承擔的涉林項目規模。大力發展品牌林業,開展公益宣傳活動,引導生產經營主體面向市場加快發展。鼓勵開展林業規模生產經營主體帶頭人和職業森林經理人培訓行動。
(十三)建立健全利益聯結機制。鼓勵工商資本與農戶開展股份合作經營,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帶動農戶從涉林經營中受益。建立完善龍頭企業聯林帶戶機制,為農戶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統一經營作業、訂單林業等專業化服務。引導涉林企業發布服務農戶社會責任報告。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扶持力度,支持林業生產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地方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林業生產經營主體能力建設等,推動集中連片經濟薄弱地區開展精準脫貧。
(十四)推進集體林業多種經營。以生產綠色生態林產品為導向,支持發展林下經濟、苗木花卉、木本油料等綠色富民產業。大力發展新技術新材料、森林生物質能源、森林生物制藥、森林新資源開發利用、森林旅游休閑康養等綠色新興產業。鼓勵林業碳匯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促進碳匯進入碳交易市場。
五、加強集體林業管理和服務
(十五)優化管理方式。簡化林業行政審批環節和手續,明確禁止性和限制性行為,減少政府對集體林微觀生產經營行為的管制,充分釋放市場活力。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探索建立全省聯網、實時共享的集森林資源、權屬、生產經營主體等信息于一體的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完善全省林地“一張圖”管理,向社會公示并提供查詢服務。
(十六)建立健全糾紛調處機制??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和培訓。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妥善處理各類糾紛,做好重大糾紛案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探索建立律師、公證機構參與糾紛處置的工作機制。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調處糾紛的能力。鼓勵、支持律師事務所開展林業類公益法律援助,依法依規向低收入家庭和貧困農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林權抵質押貸款制度,鼓勵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推進林權抵質押貸款業務,適度提高林權抵押率,推廣“林權抵押+林權收儲+森林保險”貸款模式和“企業申請+部門推薦+銀行審批”運行機制,探索開展林業經營收益權和公益林補償收益權市場化質押擔保貸款。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依法為林權抵押提供登記服務。加大開發性、政策性貸款支持力度,完善林業貸款貼息政策。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對林權抵押貸款進行擔保,并對出險的抵押林權進行收儲。完善森林保險制度,探索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機制,健全森林保險費率調整機制,進一步完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擴大森林覆蓋面,創新差別化商品林保險產品。研究探索森林保險無賠償優待政策。保險機構、林業主管部門加強協同配合,聯合開展防災減災、宣傳培訓等工作。
(十八)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強化公共服務,逐步將適合市場化運作的林業規劃設計、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市場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事項交由社會化服務組織承擔。研究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統防統治、森林統一管護等生產性服務。依托全省農村產權交易信息服務平臺,繼續充實林權流轉功能,完善林權流轉服務,規范林權流轉行為。加快縣級林權流轉管理服務一體化、網絡化建設。鼓勵、引導農戶進入產權交易市場流轉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經營權。
六、加強組織保障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要制定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實施方案,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效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及有關領導干部考核內容。省林業局要加強統籌協調,省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繼續完善集體林業改革發展的相關政策,形成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合力,推動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加強集體林權管理隊伍建設,改善工作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展集體林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二十)鼓勵積極探索。加強政策研究,在加強林權權益保護、放活商品林經營權、優化林木采伐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公益林、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等方面進行深入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不斷總結好經驗好做法,及時進行交流和推廣。
(二十一)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各地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的作用,深入宣傳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重要意義,做好政策解讀,注重典型示范,提升宣傳效果,營造有利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良好氛圍。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