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1號
《陜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已經省政府2018年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劉國中
2018年3月30日
陜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本辦法安排就業的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應當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
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除外。
第五條 用人單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第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上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八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般按月繳納,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稅務機關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應當向用人單位開具稅收票證。
第九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配合稅務機關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殘疾人聯合會申報上一年本單位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數。未按照規定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進行審核確定,并提供給稅務機關。
第十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額繳入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商省殘疾人聯合會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國家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工商登記、企業職工數等情況。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減免緩繳辦法由省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勞動監察,依法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
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稅務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滯納金。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13日陜西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2002年10月15日《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陜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和2011年2月25日《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修訂的《陜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同時廢止。